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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刊文:砍人案别急着喊冤,司法机关不会无视具体情节
8月28日,江苏省昆山市警方通报了一起杀人案。27日晚间,昆山市震川路路口,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行驶的电动车发生争执。宝马车司机刘某某对骑车人于某某拳打脚踢,后又从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于某某,于某某被砍伤。争执中,刘某某长刀落地,于某某捡起长刀,砍向刘某某,刘某某逃蹿,于某某对刘某某连砍数刀。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这个案子,有律师发表了个人看法,认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网友对此非常不满意,认为于某某应该是正当防卫。
不用说,律师对案件的解读是有法律依据的,网友的说法有失偏颇。因为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细节,刘某某面对于某某持刀的追杀已是连连躲避逃窜,已经失去了伤害于某某的能力,这个时候于某某依然不依不饶,连续攻击导致刘某某死亡,这可能已经不是简单防卫过当的问题了。
对正当防卫,我们国家的法律有十分严格的规定,就像于欢案中,也有网友提出于欢是正当防卫,但法院并没有认可。为此,有人呼吁修改法律,放松正当防卫的标准,以保护受害人反抗的权利。而立法者对此十分慎重,修法的意见始终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为什么正当防卫的标准不能放松呢?原因很简单,法治社会,人们必须依法解决矛盾冲突,如果放松正当防卫的标准,那么很有可能法律是在鼓励私力救济,而这与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于某某就必须要承担严重的刑事责任呢?并不一定。我们看到此案中有很多情节是对于某某有利的。首先刘某某开车上非机动车道,他有错在先。其次,长刀属管制刀具,刘某某私自携带属违法行为,用其砍人更是错上加错。最后,事件发生后,有网友扒出了刘某某的黑历史,证明这个人一贯行为不端,多次受到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处理,如果这些属实,对于某某是很有利的。
以上情节都会成为法官在审理此案时对于某某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是非公道自在人心。我们应该相信法律,相信司法机关不会冤枉一个好人,不会对事件的具体情节视而不见。事实上,如果事情向好的方向发展,于某某被司法机关定罪不起诉或被判缓刑也不是不可能。
在这个事件中,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显得有些尴尬,基金会在不久前授予了刘某某见义勇为证书,并给他发了奖金。能得此证书者,在普通人看来肯定是好人,但刘某某这次的表现,人们怎么也不能把他和好人挂上钩。
这个案子让我们不禁想到了《水浒传》里杨志怒杀牛二的故事。从朴素的情感上讲,人们都同情杨志,憎恨牛二。这也就是为什么这个案子舆论一边倒地倾向于杀人者于某某。但是无论我们感情的天平倒向哪里,有一点毋庸置疑,那就是判断一个事情的基本依据是法律,无论是古代的法律还是现代的法律,都不可能纵容杀人的行为,哪怕你杀的是一个坏人,要不然杨志也不会逃跑了。
最后想说的是关于路怒症的问题。据交管部门统计,近年来,因为道路交通产生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开车上路的人,我们相信大都是好人,但遇上一点冲突就跳起来,失去了做人的基本原则,这也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和努力解决的问题。北京有一起个案就是因为一辆车没让另一辆车并线,结果导致一个即将高考的年轻人失去了生命,一个准父亲再也看不到自己的孩子出生。想想是多么不值得呀。所以,消除路怒症从我们自己开始吧。
【跟帖】期待制度完善
宝马男用暴力侵害他人的行为,不只威胁到骑车男子的人身安全,也让公众对社会公共安全感到担忧。这或许正是网民普遍支持骑车男子正当防卫的最大理由。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指导性案例提及了曾同样引起社会关注的于欢案的裁判要点,旨在统一正当防卫裁定标准。而我国法律界正在努力解决执法难题,改进执法标准。我们有理由期待,随着正当防卫制度的不断发展,未来其可以在保护老百姓的个人安全、保障社会正常秩序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上海 李勤余)
(原题为《昆山砍人案,不必急着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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