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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糖葫芦抢生意怒挥拳 致人轻伤二级获刑五月
近日,武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这个一米八多的山东大汉悔不当初,流下悔恨泪水忙不迭对着法官道谢:“谢谢,谢谢!谢谢法官!…………”。
案情回顾
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均在江西省武宁县城售卖糖葫芦。2023年1月1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范某某在武宁县城某酒店门口因售卖糖葫芦争抢生意发生纠纷。
于某某先抓住范某某的衣领和左手将其甩到左边,随后二人拉扯在一起,期间,范某某的手打到于某某的鼻子处,于某某随即用右手挥拳打到范某某的脸部鼻子处,导致范某某当场倒地。经鉴定,范某某本次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于某某赔偿被害人范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范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于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于某某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于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法官温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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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忠燕
原标题:《卖糖葫芦抢生意怒挥拳 致人轻伤二级获刑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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