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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9月2日至5日,禁止利用“低慢小”航空器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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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2018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召开期间北京地区的空中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自2018年9月2日0时至9月5日24时,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对于其他性质的飞行活动,经军队、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民航、体育、公安等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在1000米以下、飞行时速小于200公里、雷达反射面积小于2平方米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12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所有飞行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展“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预先向中部战区空军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此外,“孔明灯”一类的航空器系利用明火加热空气产生的动力升空,因其自重较轻,遇有阵风或碰撞高大建筑物后容易坠落,一旦掉落到草丛或悬挂到树枝等易燃物品上,极易引发火灾。
按照2014年出台的《关于在北京地区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及个人,可对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题为《北京9月2日至5日,禁止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
责任编辑:刘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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