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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剧本后未支付转让费,受让人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
电影公司购买电影剧本后拍摄计划取消,剧本受让失去意义。如拒绝向编剧支付转让费,电影公司将构成违约;如支付转让费,又会产生资源浪费。电影公司若既未支付转让费,又能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在何种情形下能够实现?
基本案情:
甲与丙为电影公司,乙为编剧,并创作了某部电影剧本。丙对乙创作的剧本有购买意愿,并与甲协商,由甲与乙签订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然后再将该剧本著作权转让给丙。甲与乙签订了电影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乙有权收取转让费,并享有在电影上的编剧署名权,转让费分三笔支付。甲与乙签订合同后,丙不再拍摄该类型影片,拒绝与甲签订受让合同。甲公司刚成立,资金严重不足;因无法与丙签订合同,无法从丙处获得转让款,甲自己也无将该剧本拍摄成影片的计划和实力。甲无法向乙支付第一笔转让款。逾期后,甲与乙协商,尝试通过融资的方式自己拍摄影片,但经过长期努力后,也未成功。对编剧乙而言,甲未支付第一笔转让款,构成违约,而且经过乙的多次催告,在很长的时间里都未支付转让款,甲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乙的合同目的实际上已经无法实现。但是乙并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要求甲支付转让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甲而言,按约支付转让款是其主要合同义务,其经多次催告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依据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继续履行责任,并支付违约金。此时,对甲最为有利的选择就是解除合同,但是,甲是违约方,乙又无任何违约行为,在乙拒绝合意解除合同的情形下,甲能否单方解除呢?
一般情形下,违约方没有解除权,无权以解除的方式来逃避法律责任。但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8条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分析该案中甲乙双方的合同目的及履约行为,能够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乙是编剧,其签订电影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获得转让费,此为其作为剧本著作权人的经济目的;除此之外,享有署名权也是其合同目的之一,此为其作为剧本作者的精神权利。电影剧本有其特殊性。电影剧本与小说不同,小说的价值是“读”,而电影剧本的价值在于“拍”,只有将其拍摄成电影,电影剧本才能体现出其价值,编剧创作电影剧本的初衷也是希望剧本能够被拍摄成电影。只有在电影作品上署名为“编剧”或者获得其他相关署名,编剧的署名才会有现实意义。该案中,对该电影项目有拍摄计划的是丙,甲既无拍摄计划,也无拍摄实力,易言之,其根本没有能力将剧本拍摄成电影。甲的该项能力自始不能。因此,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乙无法实现其在影片上署名的合同目的,对其无益。另外,对于无法支付转让费的原因,甲无资金,在很长的时间里甚至第一笔转让费都未支付。如果强行履行合同,甲也仍无资金,即便经过诉讼判决支持乙的请求,乙也无法获得款项。因此,继续履行合同对守约方乙并无益处。
第二,甲的合同目的是获得乙的电影剧本著作权,而其合同动机是将其二次转让给丙,甲自始无将剧本拍摄成影片的计划。尽管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甲基于何种动机签订合同对合同性质及履行没有影响,但对评价甲的主观善恶却有作用。该案中,甲是因为丙的拒绝收购而违约,虽然这不能免除甲的违约责任,但却能说明甲并无违约的恶意。结合甲刚刚成立,无任何资产和资金的事实,甲也并非具备履行能力而故意拒绝履行义务。所以,甲并非恶意违约。
第三,如果继续履行合同,甲向乙承担转让费的义务,获得剧本的著作权,但其无能力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也无法向第三方转让该剧本,不但造成资源浪费,而且使其背负债务,对甲也有失公平。
第四,乙明知甲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实际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其本应行使解除权但却维持合同效力,对双方均无利,乙的行为有违诚信。
综上,本文认为,甲虽为违约方,但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当然,合同虽可解除,但甲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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