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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检查报告:部分地方瞒报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
8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的关于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王晨说,这次执法检查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这一重要思路,同时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
王晨指出,传染病防治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在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完善机制、强化保障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力度,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检查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好法、管用的法”。近年来,由于依法防控,措施得当,全国没有发生传染病的大规模暴发流行。
同时,报告指出了目前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还存在四大薄弱环节:
疾控机构的能力与承担的职责不适应。传染病防治法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应当履行职责作出8项具体规定。但在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基层疾控机构基础设施落后、检测设备缺乏、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较为突出。同时,一些地方的市、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能力远未达到国家标准,与日益繁重的传染病防治任务不相适应,影响了基层传染病防治执法能力和水平。例如,云南省的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设备平均达标率仅为58.49%。
人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多地反映,部分疾控机构特别是基层人员编制多年来未做过调整,无法满足现有的需要,一些疾控机构人员和医疗机构从事传染病专业医务人员队伍不稳定,近年人才流失比较严重。例如,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疾控中心近年来引进本科生26人,已有14人辞职,泸定县引进本科生3人,有2人辞职。
对疫情的及早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等能力有限。各地普遍反映,学校、托幼机构专业卫生人员配备不足,与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600∶1的标准差距较大,相当数量的中小学没有按规定设置校医室或保健室。有的学校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防治措施不到位,加之专业人员缺乏、能力不足,学生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例如,2017年7月至11月,湖南桃江县四中发生校园结核病聚集疫情,共报告患者83例。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单位责任不落实,学校未建立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制度,学生密度大,教室通风不良;教育部门对学校传染病防控重视不够;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没有认真追踪患者真实信息,分析疫情;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事件响应不及时,没有及时提供筛查和处置经费。
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存在隐患。近年来我国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病例不断增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检查发现,一些基层动物疫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实验室诊断检测能力和队伍力量薄弱,影响了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全面开展,不能适应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的特点。有些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存在瞒报、漏报、推诿扯皮问题。同时,近年来我国城乡各地养犬数量大量增加,犬只伤人、致死事件时有发生,但存在一些制度如办理养犬证和动物疫苗接种等规定流于形式,监管部门重事后处置、轻事前监管等问题。(原标题《执法检查报告指出 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四大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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