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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清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网约房、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新业态日租房的行业管理公告
宝清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网约房、民宿”
等提供住宿服务的新业态日租房
的行业管理公告
伴随时代进步,社会经济快节奏发展的脚步,“网约房、民宿”等提供住房服务的新业态日租房逐步增多,日租房在各居民小区、医院、校园周边悄然兴起。“网约房、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日租房,出租者、承租者多为互相不见面,承租人员成分复杂,治安乱象不断滋生,易发生“黄、赌、毒”等违法犯罪问题,给社会治安秩序带来诸多不良隐患。为进一步规范该类新兴行业的经营和管理,保障出租人、承租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解决以“日租或小时”等形式开设家庭式旅馆出租房屋漏管失控问题,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宝清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全面加强“日租房、群租房”行业治安管理,特公告如下:
一、“日租房”是指未取得旅店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的盈利性以“小时”和“日”为计量单位对不特定人租用的房屋。包括:短租房、网租房、民宿、客栈、家庭旅馆、移动公寓、日租公寓、青年旅馆、自助公寓、酒店式公寓等。
二、对于“日租房(网租房、民宿)”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需到宝清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经核査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安装旅馆信息管理系统后方可经营。
三、对于“日租房(网约房、民宿)”不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出租房屋进行管理。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四、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将房屋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电话、出租房屋的地址、承租人使用房屋用途等信息向公安机关报备。
五、承租人利用房屋向他(她)人提供住宿服务的,需按照旅店业“四实”登记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落实人员入住登记制度。
六、为防范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必须落实“五必须”规定,即:
1、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2、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3、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4、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5、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七、法律责任。
1、达到旅馆业经营管理规模的,未经许可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3、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4、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落实“五必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住宿经营者未对住宿人员进行身份查验及向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人员提供住宿服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八十六条规定: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即日起截止至2023年7月30日前“日租房(网约房、民宿)”经营者需到宝清县公安局辖区派出所办理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限期过后,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者。
原标题:《宝清县公安局关于加强“网约房、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新业态日租房的行业管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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