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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缺席审判可不限于贪贿案,但应严核程序
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增。8月27日,刑诉法修正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二审。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修正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有委员建议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经研究认为,缺席审判制度可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也可进行缺席审判。”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草案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缺席审判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建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从反腐败追逃追赃角度提出的,但可不仅限于贪污贿赂案件,其他重大案件确有必要及时追究的,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认为,考虑到这是一项新制度,尚缺乏实践经验,且有的缺席审判案件,文书送达和判决执行可能需要外国协助,在制度设计上需考虑到国际影响和外国通行做法,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外的其他案件,还是应当严格限制范围并规定严格的核准程序,根据国内国际大局和个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稳妥实施。
据此,建议将缺席审判适用的案件范围修改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此外,留置措施的相关规定也被提及。草案第十二条中规定,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并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釆取强制措施的期限作了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人民检察院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是在案件移送前还是移送后,表述不清楚。为进一步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规范和保障强制措施的采取,建议明确是在监察机关将案件移送后,人民检察院即应当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釆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与此同时,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也引发关注。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速裁程序的公正有效进行,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宣判前还是要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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