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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怎样守住互联网出行的安全底线

陈越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2018-08-27 18:16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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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间,从郑州空姐到温州女孩,两位花季女性,命丧于滴滴“顺风车”。名义上的“顺风车”——实际上是逃避监管、非法营运的“网约车”,再次击穿了安全的底线。并且这一次,滴滴客服在案发期间多次拒绝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嫌疑人及其车辆信息,贻误了救人时机。

有人说,遇害者的“塑料花姐妹”有责任,她们报警迟缓。但是,她们毕竟没有法定义务,而且已经尽力了。案件说明,将安全预防的主要希望寄托在亲友互助上,是不现实的。

有人说,犯罪的是人,不是车。但是,乘客是基于对平台品牌的信任选择顺风车,而不是基于对顺风车驾驶员的信任。实施强奸杀人犯罪的司机,将会受到依法审判和法律的制裁。但是,平台企业呢

有人认为,与那些完全意义上的“黑车”相比,接入平台运营的顺风车已经提升了安全等级。但是,一个平台接入这么多顺风车,拥有这么多用户,每天的运单量又这么多,已经完全不同于公民之间散在的合乘和拼车了。它的风险必然会积聚。一旦没有守住安全底线,与零散运营的个体“黑车”相比,风险就不是一个量级的。何况,当选择品牌平台企业时,乘客预判和认知的风险下降的又何止一个量级?

交通运输部联合公安部等部委对滴滴进行了约谈。约谈,是行政指导,没有法律拘束力。对滴滴的组织非法营运和妨碍公务行为,不知道公安机关是否准备启动非法经营罪、妨碍公务罪的刑事侦查?

当然,更重要的是,如何全面、妥当地设定以平台企业、合乘提供者为主的各方在安全保障方面的权利义务

安全底线:“顺风车”也应有门槛

不是只有这两例恶性案件,顺风车运营中实际发生的强奸、杀人案件,仅见于报端、看到公开判决的,就至少有十几件。至于猥亵、盗窃等案件就更是不胜枚举。从网约车到顺风车,“互联网+出行”的安全问题成了这个新业态的“阿喀琉斯之踵”。

这个新业态在提升效率、充分供给、促进就业等方面有积极表现,但是也引发了与巡游出租车的平等竞争问题、司机的劳动或劳务权益保障和消费者的价格、服务等财产权益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以在包容审慎监管的策略中加以解决。唯有安全问题,是不能跌破的底线,容不得“子弹多飞一会儿”,因为政策制定上的任何忽视、懈怠和迟缓,最终付出的可能都是生命的代价。鲜活的生命陨灭,带给家人无尽的悲痛,也是我们每个人和社会的不能承受之痛。

或许有人认为,强奸、杀人案件,只能预防,无法避免。但是,我们难道不应该去反思,在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还有哪些地方没有做好的吗?不竭尽全力,就没有资格得到谅解。也有评论开始寻找犯罪动机及其社会根源。但是,对于剥夺无辜者生命的犯罪,没有任何容忍的理由。社会治理层面的完善之策,需要考虑,但只能从长计议。眼前需要做的,是守住互联网出行的安全底线。

也确实有人认为,合法运营的巡游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强奸、杀人的案件也有发生,这不是顺风车运营才有的问题,没有必要采取制定专门的政策、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前者有安全运营的底线,后者完全没有安全底线,乘客实际上处于被动的“以身涉险”的状态。

其实,早在“网约车”野蛮生长时期,也发生过司机杀人案件。2016年,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司机“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等准入条件,网约车的运营确立了基本的安全准入门槛。此后,合法运营的网约车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见诸报端的就很少了。巡游出租车则一早就有基本的安全准入门槛,确立了安全底线。

然而,顺风车的安全准入门槛几乎是没有的。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规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在各主要城市的规定。”但是,北上广深杭等重要城市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几乎都没有对合乘提供者设置安全准入门槛。其中,上海的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的准入条件,但是没有“无暴力犯罪记录”的准入条件;北京仅规定了“1年以上驾龄,身体健康”的准入条件;广州、深圳和杭州都没有规定合乘提供者的安全准入条件。刚刚发生“顺风车”司机强奸杀人案件的温州,也没有规定准入条件。而五月份空姐遇害的郑州,其规范小客车合乘的规定在2016年征求意见后一直没有出台。

网约车和顺风车,前者有安全准入门槛,后者几乎没有准入门槛,或许是因为监管部门界定的顺风车是真正的共享出行。共享出行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合乘提供者预先发布出行信息,而不是乘客提前发布出行信息;二是免费互助或仅分摊部分出行成本,而不是营利性的运营;三是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超过一定次数,而不是不作限定的经营服务。为此,有些地方规定,凡根据乘客意愿提供车辆和驾驶员,或收费标准、服务频次超过上限的,均属于网约车经营,相关平台企业、车辆、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约车相应的经营许可或从业资格。如果未取得许可或从业资格而从事运营,就是非法经营。

目前滴滴“顺风车”对日运单数上限的规定是15单,明显高于主要城市政府规定的4单或2单,实际上都是网约车运营。也就是说,以“顺风车”的名义,逃避准入门槛的约束,从事“网约车”的运营。这就在底层逻辑上埋下了安全隐患,底线击穿几乎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实际上,只要是在不特定的陌生人之间提供运输服务,无论运单量多少,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在安全准入门槛上,应当确立相同的底线

准入许可:谁来定?

顺风车运营的安全问题,不可能完全寄希望于“公民自主决定”。传统的邻居、同事和朋友间的合乘,主要基于熟人而运作,总体上零散发生,风险不会积聚。因此,发生争议或案件时,采用事后救济或争议解决机制,就足够处理了。但是,顺风车平台企业,在车主和乘客两端积聚了海量用户,总体上是陌生人之间的交易。完全由用户个人进行风险评估和预防来保障安全,是不现实的,也是危险的。

顺风车运营的安全问题,市场机制也很难有效调节。指望平台企业自我约束,是“与虎谋皮”。安全方面的投入是支出,平台企业受到的激励,与增加用户数、提升运单量、增加营业收入、提升估值或资本市场的价值等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更多的企业,是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提升安全门槛所增加的投入和成本,高于获得的收益或产生的损失,那么,很可能就不做安全投入了,就去“拿钱买命”了。

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人命不值钱,“三倍赔偿”,也是付得起、划得来的。因此,某些平台企业一再奉行“你尽管死,我只管赔”的经营策略,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果特定的市场形成了垄断结构,来自同业竞争的压力很小,就更加没有动力为了避免用户流失而确保安全了。乘客和资本市场会坚决地以自己的决策严厉惩罚失职者吗,很难说,即使问题的性质比引发争议的“拼多多”严重得多。

正因为如此,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三)、(四)项明确规定,“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许可。

顺风车的运营,涉及生命财产安全;顺风车司机面向不特定的用户提供服务,关系到公共安全,其营业需要特殊信誉和技能;顺风车车辆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需要进行审定。因此,有必要设置前置的许可。当然,与网约车、巡游出租车相比,严格意义上的顺风车,不是完全的经营服务,而是共享出行,在运营许可条件方面可以相对宽松;相比于私人小客车而言,则相对严格一些,因为毕竟要运送合乘者。但是,安全方面的准入条件,应当是相同的。

值得一提的是,滴滴“顺风车”的运营定位凸显所谓“社交”属性,把约车变成了“约会”,在功能设计上进一步放大了安全风险。郑州空姐遇害案中,犯罪的司机几乎是根据头像、评论和标签等按图索骥锁定了遇害者。这就需要对顺风车运营中的标签、评论等信息发布行为进行规制,与运输服务无关的头像、标签、评论一律不得发布。总之,互联网出行运营和监管的底层逻辑,首先应当是确保运输服务的安全。

要加强安全预防和监管,一定要有司机的安全准入条件,进行事前的资格审查,将有暴力犯罪、性犯罪、重大交通事故犯罪、酒驾毒驾等前科记录的司机排除出市场。这项工作不能寄希望平台企业去做。是时候由交通运输部和各城市政府抓紧确立顺风车运营服务的安全准入门槛了。人身安全的问题靠事后机制于事无补,必须要有事前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保障安全。当然,在具体审查方面,可采用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方式,由公安机关通过网络验证回传即可。

“临检”和应急机制:平台应负治理义务

有了事前的安全准入门槛,还需要建立事中检查和监管机制。网约车、顺风车的实时运营信息应当接入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也有义务进行事中检查和监管。

在此基础上,立法设定平台的治理义务,建立人、车、证的随机抽检制度,对受到安全投诉的网约车司机、合乘提供者实行账户临时封禁、重点监管,对查证属实的永久封禁。“套牌车”、“冒用名司机”使运营逸脱监管,增加了安全隐患;受到安全投诉的司机,则潜伏着祸患,不及时加以处理,势必危及乘客人身安全。郑州空姐遇害的作案司机冒用了其父亲的名义注册,温州少女遇害的作案司机对车牌进行了变造,这两人在作案前都受到过安全投诉而没有得到平台企业的及时处理。

网约车、顺风车运营平台公司,对运营合法合规负有主体义务,也有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对车辆和驾驶员实行“临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传“人车合影”及三证合一(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照片,是有效的平台治理措施,能够提升网约车、顺风车合法合规运营的水平。平台的“临检”可以根据“套牌车”疑似级别、驾驶员被投诉情况、新驾驶员和未能通过审核的实际驾驶员等进行,既有精准性,又有合理性,能够较好地平衡了安全保障和驾驶员义务。与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检查相比,平台在合规的基础上的自我监管措施,可以常态化,而且成本相对较低。

尽管如此,始终会有临时起意的犯罪,此时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至关重要。一是要在顺风车APP的显著位置设置一键报警按钮,直接实时对接公安机关接处警平台。也可以考虑在巡游出租车、网约车、顺丰车等提供运输服务车辆的车厢内设置物理按钮,这既能够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也能够有效抑制犯意。

二是设定平台接用户及其亲友紧急安全求助时的报警义务和合作处置义务。变公安机关求着平台企业获取信息为平台企业主动提供信息,不能再在常规刑事案件侦查的程序中贻误救人的时机了。从警方公布的温州女孩遇害案情看,作案的司机先后实施了抢劫、强奸、杀人的犯罪,作案时间较长,如果有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尚有一线生机。也无须担心虚假安全求助,因为完全有相应的措施处理。

此外,公安机关的传统办案程序、接处警方式,也需要结合新的经济、社会活动方式、针对所面临的新的安全挑战进行及时的改革。目前,社交媒体语音、视频报警,已经在一些城市开通,应当抓紧扩大适用范围。

还有,在顺风车车厢内设置声控摄像头;配置并接入车辆的GPS,而不只是依赖于司机或乘客的手机定位确定行车轨迹;设置偏离预定路线预警机制;要求顺风车提供者披露性别,由女性乘客选择……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安全措施。

有人说,看来只有期待无人驾驶汽车,交通出行中的强奸、杀人案件才能彻底解决。但是,到了那一天,又会有新的安全问题,例如网络安全而导致的人身安全问题。只要创新不停止,安全问题就不会终结,只是会改变形态。

还有人问,既然“顺风车”存在这么大的BUG,为何不永久封禁?对此,有人会说,不能“因噎废食”。的确如此。但是,如果噎死了人,一直噎死人,那么就需要分析清楚,到底是“食物”的问题,还是“食道”的问题!

安全的风险所在厘清,应对之策有效,运营才能继续。因为,若安全无保障,则创新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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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

    责任编辑:单雪菱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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