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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托弗·贝里谈亚当·斯密与苏格兰启蒙运动(上)

张晓燕/采访
2023-07-16 10:17
来源:澎湃新闻
上海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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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托弗·贝里(章静 绘)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政治理论教席荣休教授、荣誉研究员克里斯托弗·贝里(Christopher Berry)是国际著名的苏格兰启蒙运动和亚当·斯密研究专家,现为英国皇家艺术学会会员,苏格兰爱丁堡皇家学会会员,苏格兰学术院院士。他曾出版多部学术著作,其中《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商业社会观念》《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社会理论》《奢侈的概念:概念及历史的探究》《大卫·休谟:启蒙与怀疑》等四部已被译为中文。2023年6月,克里斯托弗·贝里应邀参加复旦大学历史系和复旦大学研究生院联合举办的“西方近代思想史”暑期讲习班。正值亚当·斯密诞辰三百周年纪念,我们对贝里教授做了一次专访,由复旦大学历史系李宏图教授协调,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张晓燕采访。本文为专访的上半部分,贝里教授着重讨论了苏格兰启蒙运动研究的新动向以及对斯密思想的常见误解。

亚当·斯密(1723年6月5日-1790年7月17日)

2023年是亚当·斯密诞辰三百周年,能否向我们介绍一下苏格兰启蒙运动和亚当·斯密研究的最新发展和动向?

克里斯托弗·贝里:过去二十年,或者是更早的一段时间内,斯密研究有很大的改变,这一变化主要是《亚当·斯密著作与书信汇编(格拉斯哥版)》(The Glasgow Edition of the Works and Correspondence of Adam Smith)这套丛书带来的。自此我们拥有了比较完整的斯密著作,这也是读者第一次看到《法理学讲义》(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和《修辞学与文学讲义》(Lectures on Rhetoric and Belles Lettres)等斯密原著,由此也激发了对斯密研究的热情。一批博士生进一步投入到相关主题的研究中,逐渐形成一股学术热潮。斯密研究最初是围绕《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展开的,今天能够看到的更多研究是聚焦他的道德哲学,当然,修辞学和法律也受到了同等的关注。但还需承认,《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依旧是研究的重点。受现实中的制度因素以及学术生态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多学生选择这个领域进行研究,关注的题目也越来越广泛,因此,学术兴趣开始渐趋分散和多元化。

此外,大卫·休谟、亚当·弗格森都成为和亚当·斯密一样受到众多关注的人物。弗格森的影响力源于他所使用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一方面是苏联解体时,很多东欧的学者运用这个概念来反思,试图去描述一种多元的社会方式,表征不同群体,这引发了极大的对市民社会的研究热情。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马克思的批判理论,尤其是其早期对异化的讨论,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所引起的研究兴趣。这就使得那些对苏联实践非常不满的马克思主义者也开始广泛关注和运用与市民社会相关的思想。所以,不同思想的汇合,不同的动机混合在一起,引发了对苏格兰启蒙研究的兴趣。尽管这些兴趣源自特定的目的,与学术没有直接和深入的关联,但是我们确实开始了大量与苏格兰启蒙、与弗格森有关的写作。当然,苏格兰启蒙中还有一些非常重要的人物,尽管今天我们没有产出有关他们的专门的著作,但是他们依旧很重要,比如凯姆斯勋爵(Lord Kames)、凯恩斯勋爵(Lord Keynes)、约翰·米勒(John Millar),以及我博士论文研究的詹姆斯·邓巴(James Dunbar)等。

学术发展也会有一些流行趋势,学者能够从中发现自己的兴趣点,年轻的学者更容易受到这种学术流行趋势的影响。吉尔·路易·勒内·德勒兹作为非常重要的法国后现代主义思想家,他的第一本著作正是关于大卫·休谟的。休谟作为一个哲学家,在最初被关注和研究时,人们聚焦在一个非常狭窄的视角范围内,比如讨论《人性论》第一卷时,最初关注的是关于因果、自我等方面的论述,尽管这些研究都带有一定的政治道德哲学色彩,但关注点非常狭窄。直到二三十年前,学者才开始对休谟展开更为广泛的研究。自此,研究休谟本身成为一项非常庞大的事业。从那个时候开始,休谟即使不被认为是英语世界中最伟大的哲学家,也是最受关注的两到三位哲学家之一。很显然,这些从本土发展出来的研究兴趣都不是从历史视角出发的,对于斯密最初的研究兴趣也不是历史性的,最初更多地是一些浮于表面的谈论。而对休谟的研究则一开始就专注于他的思想,尽管这种对其思想的研究是非常狭窄的。伴随着对休谟的理解不断扩展,休谟成为研究苏格兰启蒙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影响力非常大。

《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商业社会观念》,克里斯托弗·贝里著,张正萍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年6月出版,272页,65.00元

根据今天的语境,对于亚当·斯密的研究是否应该有一些转向?之前对《国富论》的引介更多关注的是其经济理论,但是,正如您在《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社会理论》中所提到的,市场与法治之间是紧密相关的,市场所需要的一致性和安全性需要法律规范的保障,因此,今天对亚当·斯密的研究的关注点是否应该从经济领域转向其他领域?

克里斯托弗·贝里:作为严肃的斯密研究者,我们都意识到,斯密其实有很多面向,而不仅仅是“看不见的手”和用别针生产来阐述分工的理论阐释者,斯密所遭遇的困境和其他同样伟大的思想家事实上是一致的,如弗洛伊德、马克思,大家对他们的理解是有限的,只不过是人云亦云地赋予了他们一些名声和头衔。斯密常常被称为“经济学之父”,但这无法代表斯密。可能大家没有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斯密,尤其是他对现代的批判,几乎没有被注意到。斯密在讨论相关观点时都是有附加条件的,他从来没有认为商业社会是可能的社会形态中最佳的形态,斯密非常清楚地讨论了这些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他只是认为,相较于商业社会出现之前的世界,这是一个更好的世界,商业社会也存在诸多的问题。后来的经济学家对斯密的思想采取了简单化处理,他们对斯密的理解更多地集中在“供给与需求的平衡供给模型”以及“政府应该是有限的”这些方面,但是,如果他们认真且准确地阅读斯密就会发现,斯密的思想并不像他们描述的那么简单。

具体谈到斯密对现代世界的启发,我很怀疑他能够直接传递给我们任何有效的信息,他的世界和我们今天所经历的世界完全不同。我认为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斯密的时代,他眼中的社会是非常小规模的。那个时候尽管因为东印度公司的建立,越来越多的国际贸易开始得到发展,但斯密所使用的“工业”(industry)这个概念指代的依旧是一种规模比较小的产业,完全不同于斯密晚期发生的工业革命之后我们所使用的工业概念。十九世纪,英国成为现代世界发展的引擎,但是很显然斯密的写作是在这一切发生之前完成的。所以,当斯密对劳动模式进行描述的时候,基本是按照别针生产商的模式来展开的,那时的生产模式更接近工匠式。当然,背后的原则是完全适用的,比如专业化能够带来效率的提升和进步。

全球化的观念,作为一种现代话语,其实很容易就让我们想到斯密所倡导的模式。对于斯密而言,人应该随着资源走,应该根据最好的资源所在来做商业决策,因此,应该倡导更多地发展彼此的联系,优势互补,而非仅仅局限在自己特定的民族国家框架中讨论发展。但是,最近这样的情况再次发生了改变,“最近”就是指新冠发生以来,在某种程度上,全球供应链变得非常脆弱。一旦全球供应链遭到破坏,社会就会面临诸多问题。据我所知,人们现在都开始紧缩开支,开始偏好囤积货物。英语世界的人很生动地描述了这一变化:全球化模式就是“你在有需求的时候才需要及时订购东西”。以扳手的购买为例,你只会从那些能制造出好的扳手的地方订购,也只有在你需要的时候,你才会订购。你没有必要囤积扳手,因为囤积本身是一种浪费。但现在,我们会强调“以防万一”,最好有一批自己的扳手,以便更好地制作自己的扳手,而非是从最擅长制作扳手的国家进口。一旦我们关注“以防万一”,其实就出问题了。这意味着全球供应渠道发生了变化,这就是特朗普“让美国再次伟大”的理论得以盛行的原因,强调内化、强调本土化变得越来越流行和突出,这使得现代世界变得越来越具有挑战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疫情只是让情况变得更糟,而不是疫情导致了这样的情况。毫无疑问,斯密会强烈地认同全球化,因为这更合理,依据他的原则,术业有专攻,你就做你擅长的事情,从你擅长的事情中参与市场的分工,你出口别人需要的产品,进口你无法有效生产的商品,通过这样的方式,国民财富得以增长。这就是一种非零和博弈的双赢合作,民族主义则会导致零和博弈。

《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社会理论》,克里斯托弗·贝瑞著,马庆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出版,266页,49.00元

你提到了全球性商业分工这一问题,请问亚当·斯密在他的著作当中是否使用过“全球化”这一概念?

克里斯托弗·贝里:没有,这是一个非常现代的概念。尽管在斯密的时代,格拉斯哥已经成为大西洋贸易最主要的港口之一,大西洋贸易成为苏格兰自我发展很重要的路径之一。有越来越多的长距离贸易,所有的欧洲国家都试图去发展海外的市场,这里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需要强大的海军。因此,每一个国家都需要增强财富的获取能力,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提升军力,这些都对资本和原料提出了需求。只有通过财富的积累、通过产品的生产本身才能有足够的资本。斯密对大西洋贸易本身所导致的剥削问题是持批判态度的。一方面斯密承认,通过外部市场本身提升我们的幸福度,这是一件好事。但是,斯密也看到,这个过程尽管不全然有失公平,但实力较强的国家,比如英国,事实上常在贸易过程中单方面决定霸王条款,这样做是不公平的。斯密对此一直不满,在他看来,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东印度公司。从市场运行的需求来看,作为一个私人公司,确实有必要赋予东印度公司垄断性地享有与印度的贸易权,因为市场运行过程中,主体需要有安全感,这种安全感是他们建立港口、保护自己、发展市场和进行一切市场行为的保障所在。但是,斯密认为,赋予他们这种垄断性的贸易权事实上是很短视的决策,而且会导致腐败,这就是为什么英国对印度的统治越来越具有剥削性的原因。英国在印度的统治者,比如罗伯特·克莱夫(Robert Clive,1725-1774)就在担任孟加拉总督期间获取了大量的财富。这些统治者根本不想发展殖民地内部,他们只想掠夺物品,无限制地积累财富,然后回到英国购买地产,这就是我们现在界定的“帝国主义”。

斯密认为,这是一个非常糟糕的世界,根本不符合他对自由贸易的想象。在斯密看来,自由贸易应该是双赢的,不应该是零和博弈。斯密所厌恶的这些公司最大的问题就是他们永远将自己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牺牲和损害共同的利益为代价追求自己的利益。这就是斯密批判重商主义,批判进出口贸易商人的原因,这些人只关心自己的利益,而且不择手段,压低工资,设定非常高的进口关税……这个过程仅仅使生产商变得富裕,但没有使国家、民族变得富裕。斯密认为最重要的应该是确保国家的富裕。

斯密在《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都涉及规范制定的问题,同时《道德情操论》的最后一版在斯密去世前出版时,斯密也提到,他下一步的写作计划是完成政府和法律的理论与历史的写作。他的《法理学讲义》是否可以视为对市场发展所需的制度条件、国家行动的探索?如何理解亚当·斯密那个时代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的概念?

克里斯托弗·贝里:我们并不清楚为什么亚当·斯密在去世前会要求他的遗嘱执行人将有关法律和政府的写作全部都烧毁,我们唯一确定的就是他对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兴趣,这种兴趣一方面与他承担的教职有关,另一方面则是他注意到法律制度本身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财产的差异会带来法律体系的差异,如何定义财产本身也会带来法律体系上的差异。斯密在1762年至1763年的讲座中,将迄今为止的人类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狩猎、畜牧、农业和商业。他指出,这四个阶段对财产的定义是不一样的,牛作为主要财产或者是土地作为主要财产以及金融资本作为主要财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不一样的。比如在畜牧社会和在狩猎社会中,对待偷盗的态度就不同,畜牧社会中有了更为清晰的财产权观念,因此,偷盗立即会被判处死刑。进入工业社会之后,要处理与金融资本相关的法律关系,需要更复杂的法律体系,这比处理损毁你稻田的人的关系复杂得多。这一系列的现象让斯密认识到,从法律层面来处理现代财务问题,复杂而且困难。

亚当·斯密时期的“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从教师角度定义的,更多地指代一门必修课,这门必修课当时所教授的主流内容就是讲自然法理论。自然法在一定程度上指代的就是一个规范体系,当时对这一规范体系有研究并产生重要影响的,主要是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和塞缪尔·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斯密的课程内容主要就是围绕他们的理论进行详细的阐述,并结合现实情况对相关理论进行拓展。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的理论主要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区分了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自然法构成了前面两者的基础,在罗马法体系中存在一个“良法”的问题,良法不同于实证法,因为实证法包括了“恶法”,自然法能够识别出恶法,它构成了一个测量仪的衡量标准,依据自然法,我们可以描述理想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什么样,比如要求法律必须体现公正。从这个意义上,斯密时期的jurisprudence更多的是一种法哲学,不涉及案例法的讨论。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概念背后,斯密事实上在处理一种社会理论,这一社会理论核心是要回答“法律是如何在一个社会中发挥作用”。因此,斯密其实并没有在jurisprudence的讨论中采纳任何规范理论(the normative theory),他只是用了规范理论的框架来进一步拓展他的历史性思考,回答“为什么权利理念不是原生的,而是在社会中发展出来的”。为此,我有大量的写作是围绕权利观念从何而来展开。权利观念的阐述是建立在对财产权和占有的区分基础上。只有财产权得以确立,才存在偷窃的问题,斯密认为,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一个东西属于谁,主要取决于占有的状况——我拥有某物,因为我占有它,一旦我不再实际占有,该物再次回到可以被任何人所有的无主物状态。但是,如果我们发展出法律上的权利理论,即使我不实际占有某物,我依旧对其享有所有权,任何人企图对其进行非法占有,可能就构成偷窃。所以,斯密的jurisprudence,一部分就是想要去解释为什么法律体系能够从专制中发展出来——从统治者宣称,我之所以夺取你的财产是因为我是统治者,转向统治者最终被要求服从法律,这就是法治。

只有在法治的保障之下,市场才有可能存在。以前面的扳手为例,只有你可以用扳手换锤子的情况下,你才会生产扳手,所以你现在生产扳手的动机必须建立在对未来的预期基础上,这个预期就是存在一个稳定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你可以销售你生产的扳手,来换取你所需要的其他物品。因此,你需要“未来是稳定”的基本保障,否则你无法判断你的行为,你也不会轻易采取任何行动。稳定源于对法律的信心。市场不仅能够让我们生存下来,也能够让我们获得成功,这些都是现代商业社会最主要的动力所在。关于这点我谈过很多,我认为法治和发展的需要之间紧密关联,这背后就是对法律的抽象和对市场的抽象,这两者是相伴而生的。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建立在信心基础上,信心则源自市场的运行是否获得了足够的保障,这种保障确保承诺(promise)本身是靠得住的,这就要求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有人不当窃取了你的财产,必须受到严格惩戒。这些所有的制度保障都是社会的产物,并处在不断发展中。

如何理解苏格兰启蒙与公共美德之间的关系?您在《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社会理论》中给出了“正义”概念(Justice is a matter of public interest, of general rules, while the other virtues are a matter of private concern, of specific deed),在此基础上指出,商业社会出现之后,美德就从公共生活中消失了。您在书中也提到,弗格森对这种现代自由观导致的传统公共自由的积极性特质的消失表示担忧。在讨论面对现代公共生活的诸多困境可以借鉴的思想资源时,是否可以将苏格兰启蒙思想作为统一的思想资源来对待?

克里斯托弗·贝里:在这个问题上将苏格兰启蒙思想作为统一的思想资源来对待是很危险的,讨论公共美德,首先要对公民人文主义的传统理念进行梳理,这是一切思想史产生争论的前提。公民人文主义的传统是关于公民的思想观念,认为公民应该投入公共生活。最初的时候关于公民的定义,仅仅指代成年男性,因此公民美德强调的就是政治生活,公共参与。这样的传统源自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城邦之外,非神即兽。这里非常明确,城邦这个公共领域只与成年男性有关,女性、奴隶和动物构成了与这个公共领域相对的私人领域。从希腊语和拉丁语的词源上看,“男性”与“勇敢”“美德”是同源的,作为一个男性,你就应该作为一个战士去守卫你的城邦。斯密对此则持不同的理解,斯密认为,这些与男性气质紧密关联的公共美德在专业化占据主导的世界已经不再具有合理性。古典共和主义者是反对常备军的,因为在他们看来,国家一旦建立了专业的常备军,很有可能会利用它来针对和压制公民。斯密则不认可,他认为常备军是一个更好的选择,一方面他们接受过专业的训练,另外一方面伴随着战争武器的发展,古老的战斗模式已经不再适用,现在即使是一百米之外也可以消灭敌人,这样的战斗模式不再需要勇气,更多地是需要精湛的射击技术,这是一种需要经过严格训练才能获得的技能。斯密认为,如果人们更愿意也更擅长做其他事情,但却要求他们参军,这是一种侵害,同时也是资源的浪费,这与商业社会的精神完全不符。

商业社会出现之后,美德在一定程度上更多地只涉及私人之间的关系。比如诚信,这是很重要的商业美德,真实、友善、慷慨以及行善等美德都更多地与私人领域相关。尤其重要的是,美德无法通过法律来强制实施。用政治哲学的观点,这是一种不完善的义务(imperfect duty)。正义(justice)则不同,是一种完善的义务(perfect duty),是可以借助于法律来强制实现的。你违反了法律,侵害了正义,你就要被惩罚,是绝对不允许自由裁量的,是不存在中间地带的问题。今天我们可以要求人们对人慷慨或者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是因为我们的法律逐渐地开始介入对这些关系的调整。一直到上个世纪,法律才可以对妻子和丈夫之间的行为进行调整,最初在英国法中,妻子不过是被视为丈夫的财产,妻子不仅不享有继承权,在妻子和丈夫之间也是不可能存在任何性侵问题的,但是现在法律则认为即使在婚姻关系中也存在违背对方意愿的性侵问题。所以,这让我们看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是,这和斯密所倡导的并不矛盾,斯密认为,当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法律也会变得越来越复杂,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的调整范围也会随之扩展。斯密和弗格森之间是否存在分歧,有待进一步围绕细节进行讨论。弗格森确实对商业社会出现后的被动性或者说消极状态(passivity)表达了不满,在弗格森看来,如果你只专注于自己的私人事务,比如只关心生产扳手的问题,而完全弃公共善于不顾,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人们会因此而变得冷漠,而且自由的丧失也在所难免,如果对于公共善不保持足够的关注和警觉,那么私人的自由也很难获得充分的保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弗格森否定了商业社会相较之前社会的进步性,他只是认为目前的社会存在某种风险。斯密也承认并注意到了这种风险,但是他更关注的是另外一个事实:商业社会里,政治确实变得不再那么重要。制度并不是根本性的,还存在比制度更具根本影响的力量。我之所以把我的书名确定为“苏格兰启蒙的社会理论”而不是“苏格兰启蒙的政治理论”或者是其他理论,是因为政治不过是和教堂或其他经济制度、组织一样,只是社会众多机制的组成部分之一。社会是由同期确定的不同机制所构成的,法律和政治不过是其中的一个部分,当然,他们发挥着特定的功能,只不过他们不是决定性的东西。这就和宪法理论家的思考点不一样,在宪法理论家看来,最重要的是民主形式,以及由政权形式和制度形式所构建的宪法形式。斯密说,这不是最重要的,政府形式是什么样不重要,主要是法律能够获得平等的实施,法律应该获得稳定和严格的执行。对于斯密而言,是君主制还是贵族制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君主和贵族都能够服从法律的统治。从政治理论的视角来看,十八世纪之前,当人们讨论政治时,其实就是讨论宪法,人们更多地讨论民主制、君主制或者是暴民统治等不同的政权形态,社会本身在界定自身特质时,也是以政权形式为基础的。斯密为代表的一批人则不同,他们更多地是从法律和市场的角度来定义社会特征。

我不断地强调斯密的这句著名的话:商业社会中“每个人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商人”。这意味着我们所有人都参与了交换的过程,我们所穿着的衣服源自交换,我们世界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交换模式。因此,在斯密看来,道德从此就成了私人事务,任何试图用法律来强制实施道德的国家都无法获得正当性支持。比如那个时候英格兰、苏格兰都颁布的《禁奢令》(sumptuary laws),在斯密看来就是邪恶的法律。从雅典到罗马,再到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一直到十八世纪,很多国家都立法禁止特定的人群穿着奢侈的衣服,根据这一法令,如果你的财富能力达到一定的程度,你可以佩戴珍珠,但你会因为佩戴珍珠而受到惩戒。斯密认为,这样的做法是非常无理和粗暴的,政府无权要求人们怎么去穿着,无权告诉人们应该吃什么,更不应该像罗马时期一样,严格规定一张桌子只能容纳多少人用餐。

政府真正的职责是确保每个人在法律之下的自由,同时推进公共产品的供给。政府应该具有足够的财政能力来提供公共产品,包括教育、公园等,这些都属于个体无力提供的,因此应该由政府来承担的公共职能。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就是服务于人们幸福的提升,例如一个向所有人免费开放的公园对人们的健康是很重要的。当然,斯密并没有做这么细节的描述,但这就是他的基本立场——政府完全可以通过税收来支持这些公共设施的建设。这就是为什么“奢侈”在当时引起了这么多争论,在斯密、休谟为代表的思想家看来,奢侈本身并不是什么糟糕的问题,因为它可以对人构成激励——如果我渴望获得一些奢侈的物品,我就会为此努力工作,在这个意义上,奢侈并不代表腐败。古典共和主义或者说公民人文主义则认为,奢侈就意味着腐败,尤其是奢侈会导致很多女性化的特质,这会导致公民的战斗能力从根本上被折损,因此,奢侈是非常糟糕的。这进一步证明了在斯密那个时代,公民人文主义确实褪色了。

斯密认为商业社会背景下,美德纯粹成了私人事务,政府不应该介入太多,尤其是不能通过法律来强制实施美德,那么在美德的培育问题上,斯密是否讨论过,可以通过教育做什么?

克里斯托弗·贝里:斯密确实专门针对教育问题进行了讨论,当然,这里也充满了争议。在斯密看来,教育对人的影响的确很大,但他对教育的定义比较宽泛,他认为人本身就是在他人的影响之下成长起来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经历了社会化的过程,它本身就是一个受教育的过程。孩子成长的过程就是去习得应该如何在社会中行动的过程。道德情感也是在这个社会化的过程中,从人们对不同事件的理解和反应中获得的,社会化的过程就是道德化的过程。从周围人的反应中,你习得了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社会化的过程就是社会凝聚力的来源所在。尤其在商业社会中,如何确保社会的融合和凝聚力是非常重要的。这里所谈到的教育其实是一种非正式的教育,如果把教育仅仅理解为一种由特定教育机构负责的形式化教育,这就变成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

斯密认为,富足的人,也就是社会的中上阶层,那些绅士是不需要专业教育的,因为他们有足够的资源进行自我教育。在斯密看来,真正需要重视的是比较贫穷的劳动阶层,这些人失去了智识上的美德,他们在精神上是麻木、呆滞和迟钝的,视野也出奇地狭窄。这些存在智识短板的人更容易被蛊惑和煽动,他们更容易对现状不满从而导致暴乱。对此,斯密进行了大量细节的讨论,他认为,每一个人,哪怕是这些贫穷的劳动阶层,也应该通过付很少的学费获得一定的教育,贫穷家长有能力支付的学费和教师应该享有的工资之间的差异应该由国家来承担。但是,他反对完全由国家来承担教师的工资支付,这一观点的产生和他个人的经历紧密相关。斯密在格拉斯哥学习期间,因获得了奖学金,得以前往牛津学习,在斯密看来,与格拉斯哥大学的老师相比,牛津的老师并不勤奋,就是因为作为公立的大学,他们完全不用担心自己的收入。格拉斯哥大学的教师则不同,他们的工资收入与多少人愿意付费听他们讲课直接关联,因此,你必须确保你的课堂能够吸引学生。这其实也是苏格兰启蒙得以出现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相较之牛津、剑桥更关注形而上的问题,格拉斯哥大学的老师更关注那些能够引起学生兴趣的问题,这也是斯密为什么有动力去讲授那些能够吸引群体性兴趣的话题的原因。

在此基础上,斯密非常谨慎地提出了教育的范围,斯密认为,最基本的教育需要教会人们基本的阅读、书写和计算,比如三个小时的英语学习,然后进行一些简单的计算。为此,斯密自嘲:“我并不擅长希腊语和拉丁语,因为根本用不上他们。”事实上,他这么说不过是为了强调教育并不需要太复杂,其实他拉丁语和希腊语都很好,他在柯卡尔迪(Kirkcaldy)时接受了非常好的教育,这就是他在格拉斯哥大学学习期间能够跳级的原因。但是,斯密理论里所倡导的模式事实上只有在苏格兰的系统中才可行,苏格兰的教区学校确实在做这样的教育普及工作,英格兰的学校则不然,依旧坚持以拉丁语和希腊语为核心的教育模式。斯密认为,应该普及读写教育,一旦人们有了读和写的能力,他们就获得了一种资源,可以拓展自己的视野,可以做和绅士们一样的选择——从自十八世纪以来就得到发展的图书馆里通过借阅书籍来进行自我教育。从这个角度来看斯密的教育思想似乎是很积极的。但是,在谈到非正式的教育,也就是社会化的过程时,斯密其实不那么乐观,他觉得社会化的过程是在弱化的,因为社会确实越来越呈现弗格森化的趋势,即越来越分化。伴随着专业化分工的出现,如果你每天专注的就是制作别针,你的社会化美德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所以对斯密而言,社会确实需要考虑如何确保我们的社会生活所依赖的道德规则获得广泛的传播。尤其是当认为这些道德规则因为职业上的专业化和分工而越来越被弱化时,通过对这种社会情感的培育,事实上可以有效地防止社会的原子化发展趋势。

在《国富论》开篇一个很著名的段落中,斯密曾经将门童和哲学家进行了比较。他说,门童和哲学家之间的区别与他们的天性其实没有多大关系,并不是因为一个人更聪明所以变成了哲学家,另一个人更强壮所以成为门童,而是因为他们生活的社会环境完全不同。这是一个如何养育的问题,是教养的问题。父母的状况会极大地影响孩子的发展,所有的成长上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习惯教育的问题。这就是道德因果关系(moral causation)所阐述的核心问题。一个社会产生了习惯上或者是道德因果关系上的巨大分歧事实上是不自然的,这是可以补救的问题。因此,正式的教育就成为一个建立道德因果关系的中介,通过这样的教育可以帮助个体“过一种真正自我决定的生活”。当然,这是我所做的一个技巧性的表达,我把自己的理解借助于斯密的表达予以呈现,斯密表达的和我想表达的在原则上是一致的,只是在斯密那个时候他对“幸福”的定义是更偏物质性的,指代的是更为丰裕的食物,更为舒适的居住环境和更为得体的穿着。

在您的两本书中都谈到了历史写作的问题。您在《苏格兰启蒙运动中的商业社会观念》中指出,商业社会如何成为一种历史叙述和一种对社会因果关联的考察,是苏格兰人著作中的重大主题之一。在《苏格兰启蒙运动的社会理论》中指出,那个时候历史写作的目的仍然是对社会领导者进行启迪和道德教育。二战之后,哈贝马斯则提出了“历史的公用”的历史哲学,认为历史应该有公共的政治启蒙维度。您如何理解历史写作的目标?

克里斯托弗·贝里:我个人的观点是,完美的历史写作应该是试图最大程度地理解特定时期人们的行动方式。理解历史本身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我们不能自动地、回溯性地在历史研究中引入自己的观点,这是不合时宜的,也很容易扭曲历史本身。历史学家并不必然需要为今天提供任何的经验。当然,试图从历史中获得某些经验教训,这确实是最常见的对待历史的方式。早期的人文历史学家常常这么做,他们常常通过历史写作来对人们进行相关基督教原则的教育。马基雅维利式的历史写作者则认为,可以用历史来启示当下,通过运用历史上的实例找到解决今天问题的方法。这其实是一种工具主义的历史观的表现。十八世纪的历史观和今天有很大的不同,前者更具概括性,而今天看待历史的视角则更为专业。十九世纪早期历史观最大的变化是由利奥波德·冯·兰克(Leopold von Ranke)提出的,他被称为十九世纪德国和西方最著名的历史学家,用科学态度和科学方法研究历史的兰克学派的创始人,近代客观主义历史学派之父。他认为“历史就是指代实际发生了什么”,你所要做的就是试着去发现事实。

我在我的书中提到的历史写作,其实更多的是自然历史,或者是具有一定推测成分的历史写作。我在书中主要以杜格尔德·斯图尔特(Dugald Stewart)为例,在他的历史写作中,他试图去发现一种过去发展的模式,所以讨论的核心问题都聚焦在权利是如何发展的,法律是如何发展的,但这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历史学家试图去构建的一些故事,这就意味着在历史写作中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归纳概括的。以威廉·罗伯逊(William Robertson)为例,他是一位非常重要的历史学家,有很多对他的研究,最近有一本关于他的传记,让他再次引起关注。罗伯逊非常关注历史中的写作问题,他关注历史研究中的证据,他认为应该从证据中得出历史结论,而且不能理所当然地认可一些证据,证据需要被进一步地确认。他所发现的确认方法就是比较的方法,对此他进行了一系列专门的讨论。他试图从根本上去理解欧洲的历史,理解查理五世统治的历史,但是在完成这些学术研究之前,他先完成了一篇方法论意义的论文,作为这些研究的前奏和导言。

罗伯逊指出,确实我们能够从历史学家那里获得一些证据,但这些证据背后其实表达了特定历史学家的立场,融入了其所想表达的特定内容,我们需要具备一种能力,能够试着不受这些立场和他们想表达的东西的影响。要实现这个目标,就需要去看看另外一个历史学家在相关证据中融入了什么。比如在涉及当代北美社会的历史研究时,有两个非常著名的学者:约瑟夫·弗朗索瓦·拉菲托(Joseph-Francois Lafitau)和皮埃尔·德·夏利华(Pierre de Charlevoix)。拉菲托所著的《美洲野蛮人习俗与古代习俗之比较》(Manners of Savage Americans: compared to the manners of earlier times)和夏利华所著的《北美航海日志》(The Journal of a Voyage to North America)都在讨论北美的部落生活。罗伯逊就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将他们写作的一些细节进行比对,你就会发现有一些重合的部分,比如他们对待女性的方式的共同点,发现他们确实建立了特定的宗教信仰系统,这个时候我们就会有一些启发。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研究者设定的议程也完全不一样,但是却发现了一些事实上的一致性,那么这个时候其实就可以跳出历史学家的影响,发现一些核心和关键的事实,窥见历史真实的面目。

约翰·米勒的《英国政府的历史》中有大量的细节写作,休谟的《英国史》也是,但同时他们也会对实际发生的事件进行一些评论,可能你并不同意他们的评论,比如你可能会认为他们对斯图亚特王朝过于友好。历史写作的倾向性是无法避免的,你的目的可能是捍卫你的境遇,你的事业,你的政党,你的忠诚。苏格兰启蒙思想家们似乎努力要克服这种倾向性,他们试图讲述的是人类的普遍历史。但是,现在的历史学研究中比较主流的观点是,不可能讲述普遍历史,只能准确地表达某一个特定时空下的专门的历史,比如描述1500-1550年这个阶段的巴伐利亚州的历史,这就是现代历史学家主要专注的事情。

    责任编辑:彭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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