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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地下车库案:举报人和违法者一同被罚,公道吗?
近日,网络流传一篇热文:女当事人称,深圳福田区四季酒店地下停车场里,有三个男子以卖茶叶为由,对女性实施纠缠,意图侵害。
8月25日,警方对那3名男子,以涉嫌“招摇撞骗”治安拘留7天,同时也对发帖者莫某作出了处罚:“对在网络上发布与事实不符言论,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人莫某某予以教育训诫,并处以治安罚款500元”,莫女士还被要求写了“检讨书”。
原来,福田警方通过调取相关视频监控资料,调查发现莫女士的网文“与事实不符”,逐一甄别指正,甚至还拍摄了视频、制作gif动图,如,当时地下车库是有手机信号的,而不是莫女士所说的没有信号,无法报警;再比如停车场有安保人员出现,而不是其所说的没有安保人员……
从警方公布的细节对照看,这名女子的网文确有不合事实之处。如果将其归之为“散布谣言”之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是,与“事实不符”的网文,与谣言截然不同。所谓谣言,是凭空捏造出来的,毫无根据、没有真相的虚构,目的是为攻击、出名、误导他人等。立法之所以予以打击,正是因为捏造谣言的行为,具有比失实网络言论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审视莫某某在朋友圈发布的网文,固然有失实之处,却也揭发了“涉嫌招摇撞骗”的若干违法分子,这不仅是社会危害性更轻了,更是对社会有功的表现。
从法律操作层面看,对内容有所失实的网文,往往会“网开一面”。2013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在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明确“即使网民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不属明知但捏造损害他人名誉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责”。同样,莫某某在朋友圈转发的“瑕疵”网文,如果不是针对他人的侵权行为,也不应严格归咎追责。
其实,与其狠怼莫某某的不实网文,倒不如明白告诉大家,网文所指向的“以卖茶叶为由,对他人实施不法侵害”到底是真还是假。对骗术细节的曝光,起码还能防止更多人上当受骗。令人遗憾的是,通报仅以“涉嫌招摇撞骗”“被治安拘留7天”一笔带过。
要知道,《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所指的“招摇撞骗”,必须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并不是诈骗的意思。这些不法分子,究竟是诈骗,还是招摇撞骗,没有更多信息量呈送,恐怕难以满足公众对此案的知情权的期待。
就像莫女士在检讨书里所说的自己发帖时“意识模糊,逻辑凌乱”,一个年轻女士在地下车库遭遇三个壮汉的纠缠,难免有应激反应,网文当中有“表达出入”,只要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司法机关应该给予更多的安抚而不是惩戒。
诚如通报所言,网络空间非“无法之地”,作为公民固然要守法,不能随意发表有违事实真相的言论,更不能以谣言滋事、扰乱秩序。作为执法部门,更应谨慎用权、谦抑用权,让违法者罚当其过。像这起蹊跷的“地下车库卖茶叶”的案中,举报者和违法者一起受到治安处罚,很难让人感受法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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