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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法院保护善举!
义务帮工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多有发生。但如果因义务帮工而致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陈某是一名退休工人,经朋友介绍在某建筑工地上从事生活区域的门卫及卫生清洁工作。因共同在建筑工地上做事,陈某与在该建筑工地上承包食堂的孟某相识。2018年开始,陈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到孟某承包的食堂从事打扫卫生、洗碗、抹桌子等劳务,孟某每月给其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后陈某嫌报酬过低,不再去孟某承包的食堂务工。2023年初,陈某又自愿到孟某承包的食堂帮忙。恰逢孟某因缺少人手未予拒绝,并提出让陈某免费在食堂用餐来代替劳动报酬。同年5月,陈某在食堂帮工时不慎摔倒受伤,送到当地医院后,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司法鉴定,陈某因骨折致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对于陈某的摔伤造成的14余万元损失,无论是雇请陈某的建筑公司,还是承包公司食堂的孟某,均不愿意承担责任。陈某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孟某一并告上了海龙法庭。
陈某认为其受雇建筑公司,在中午休息时间到孟某的食堂义务帮工,因食堂地面湿滑摔倒受伤。因而,应由建筑公司与孟某共同对其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辩称,陈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受伤,行政管理部门也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明确陈某系自愿在午休时间到孟某承包的食堂帮忙时摔伤。建筑工地也没有指派陈某去孟某承包的食堂帮忙,对陈某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孟某辩称,其与陈某不存在雇佣或劳务合同关系,对陈某的摔伤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陈某的受伤负责。
法 官 说 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退休后在建筑工地上从事生活区域门卫及卫生清洁工作,建筑公司发放工资,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但本案中,陈某的摔伤并非在为建筑公司提供劳务活动中造成,而是陈某利用中午休息时间自愿至孟某承包的食堂帮忙中摔伤,陈某与孟某构成义务帮工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孟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帮工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义务帮工时也应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孟某之前在李某的承包食堂务工,对工作流程、工作环境、工作要求等应已非常熟悉,其在帮工过程中摔倒受伤,自身也存在过错,因而,应减轻孟某的赔偿责任。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最终酌情判令孟某对陈某的摔伤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7.2万元,其余损失由陈某自负。
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大力提倡和鼓励,被帮工人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保证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不要让他人的好意害了自己。同时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应尽到审慎的安全防范义务,减少意外的发生。
文 字:王艾欣
编 辑:夏秋雨
初 审:徐恩泽
复 核:陈 旭
原标题:《义务帮工,法院保护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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