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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该不该要户口本?
近日,有网民在民政部网站留言称,婚姻登记必须提供户口簿不合理,一些年轻人因父母干涉、拿不出户口簿,从而无法结婚,这与宪法规定的“结婚自由”原则相违背,建议对此规定进行修订。民政部答复称,将对该建议予以关注。
民政部留言咨询网页截图
早在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不久,就有新闻报道,各地婚姻登记机关普遍反映,很多新人难以提供户口簿,其中就有家庭干涉的情况。
实际上,户口簿并非没有“替补”文件。
2004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补充措施:
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但在有关部门开出户籍证明并非“随手一办”的轻松事,户籍证明依旧存在门槛。
有网友认为“户口簿/户籍证明”是婚姻自由的阻碍,也有网友想法不同——一些声音提到“婚姻是两个家庭的事,而不只是两个人的事”,因此婚姻登记需要取得父母同意(即登记需要出示户口本)。这种说法是否“合情”,可以有更多讨论,观念总是多元的。但在法律层面没有依据。
北京市丰台区就曾发生过女儿起诉母亲拿走户口本,以阻挠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民事案件【案号:(2014)丰民初字第07299号】。
该案件的民事判决书称,“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该母亲拒绝将户口本交予女儿是干涉女儿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纠正,最后判决该母亲自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户口本返还。
由此可知,如果父母通过拒绝提供户口本以干涉子女婚姻登记,子女可以通过办理户籍证明和法律诉讼等途径来实现婚姻自主权。但这样做,诉讼成本较高,而且子女与父母间感情摩擦较大。
那么,为何婚姻登记一定要户口本?或者说婚姻登记制度本身的意义何在?
婚姻登记制度的实施最大限度减少了非法婚姻,例如违反男女双方意愿的包办婚姻、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早婚、重婚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林艳琴表示,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完善体现了立法理念的变迁,越来越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比如现行的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便是去掉了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取消了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离婚登记需要由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的规定,弱化行政管理色彩,强化服务意识。
回到网友的疑问,“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是由公安机关颁发,具有同等效力,为什么提供了身份证还必须要提供户口簿?”
身份证与户口簿的效力并不相同。户口簿是办理身份证的依据,其效力大于身份证。不仅如此,中国的户口簿,是全面反映住户人口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基本信息的户政文书。
身份证并不记载婚姻状况的信息,对于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的审查,户口簿比身份证更具参考价值。但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如果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审查主要依据当事人登记时所作的书面声明,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一栏仅作参考。可见,户口簿对于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仅有参考价值,户口簿也存在更新不及时的情况。
那么,凭借身份证是否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呢?这属于个人隐私,普通人并不能通过身份证查询到持有者的婚姻状况。
在一网通办提速、数据加速打通的当下,部分省份已试行结婚登记的跨省通办,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之间是否可以共享婚姻状况的数据,减少登记需要户口簿对婚姻自由造成的阻碍?这值得开展更充分地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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