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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通缉令”|关于敦促被执行人李从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通告
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
“通缉令”
执行“通缉令”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李从展
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通告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法律约束力。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破坏了法律保护的社会秩序。
为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树立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特对被执行人李从展发布通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从展,因拒不履行(2022)陕0928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被旬阳市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以下信用惩戒:
一、将失信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布。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并定期通过微信、微博、抖音等平台曝光。
二、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三、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我们严厉敦促:请被执行人李从展尽快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执行人,都应及时依法履行,否则,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和财产线索。本院将对提供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特此通告
举报、投诉电话:0915-7202017
旬阳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执行“通缉令”|关于敦促被执行人李从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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