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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案明法】生前立遗嘱“所有财产归大儿子”,二儿子并不知情,这份遗嘱有效吗?
唐大爷立遗嘱时,继承人中的二儿子不知晓,那么这份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会怎么判呢?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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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89年12月1日,唐华(化名)与陈梅(化名)在攀枝花市西区登记结婚,唐华与陈梅共生育长子唐甲(化名)、次子唐乙(化名),2010年2月10日,陈梅因病在四川省攀枝花市某某医院死亡。
2020年6月10日,唐华书写遗嘱记载:“因本人年事已高无人照料,故回昆明随儿子唐甲养老,我去世后的所有财产由唐甲继承。”
2020年 9月1日,唐华因病在昆明市XX医院死亡。
因唐乙拒不配合唐甲办理遗产继承相关事务,原告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按照遗嘱继承财产。被告唐乙在庭审中辩称,唐华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立的遗嘱,故不能按照遗嘱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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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公民享有合法的继承权,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唐华于2020年9月1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因此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十七条第二款“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之规定,唐华书写的遗嘱由其本人亲自签名且注明年月日,符合自书遗嘱的要件,且能够与立遗嘱时的手机录音录像相互印证,该遗嘱合法有效,被告唐乙所辩称唐华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书写的遗嘱,所以该自书遗嘱无效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唐甲要求单独继承唐华生前存款20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
被继承人唐华生前在四川银行攀枝花西城支行账户上的20万元存款,由原告唐甲单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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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任何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有权利通过书写自书遗嘱的方式处理自己逝世后的遗产继承,自书遗嘱是否有效取决于是否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只要自书遗嘱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足以确认其真实性即合法有效,被继承人是否知晓不影响自书遗嘱的效力。
原标题:《【读案明法】生前立遗嘱“所有财产归大儿子”,二儿子并不知情,这份遗嘱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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