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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告“八问”
2020年5月,最高检、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应运而生。意见明确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202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强制报告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自此,强制报告不再只是相关单位和个人基于道德、正义感作出的自发选择,而是成为一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谁有强制报告义务?
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2.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的单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3.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主要包括:
(1)居(村)民委员会;
(2)学校、教育培训机构;
(3)托育服务机构;
(4)医疗机构;
(5)儿童福利机构等;
(6)旅店、宾馆等。
三、哪些情形需要强制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就要报告,性侵、虐待、欺凌等9类应当报告,具体情形如下: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四、向谁报告?
报告对象:公安机关、民政、教育等主管行政机关。
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同时向民政、教育等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也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报告。
五、报告的程序是什么?
初步核实
备先期核实条件的报告主体可以对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
规范保存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在收治疑似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例资料。
积极配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报案人员调取指控犯罪所需证据资料时,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全面提供。
六、对报告人有哪些保护?
免责条款: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对根据规定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而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干扰、阻碍报告的组织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信息保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违法窃取、泄露报告事项、报告受理情况以及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奖励机制: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七、“应报不报”有什么后果?
应报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不按规定落实的: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八、谁来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强制报告制度使“旁观者”成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主动“参与者”。当你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已经遭受侵害时,请你多看几眼、多问几句、多做一点,及时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全民携手共进,共同织密预防和惩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社会网络。
原标题:《强制报告“八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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