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特效合同中仅约定制作方应负责全部场次的特效制作(二)
【原创】文/汐溟
关于甲对乙的第二项违约主张。一审法院的基本观点为:合同约定由乙负责前五集剧本中全部场次的特效制作。但对于前五集剧本中全部场次的特效制作在剧中具体包含什么内容,特效合同却未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后续亦未能就此进行协商。甲认为乙对剧中人物头套纱边未擦除、角色打斗无光效、穿帮镜头未修复,属于乙未能完成特效制作的意见,因特效合同并未明确约定人物头套纱边擦除、角色打斗光效、穿帮镜头修复等属于乙需要进行特效制作的范畴,甲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合同纠纷应该以合同约定为处理依据。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应以该方当事人存在合同义务为前提。通常情形下,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是否存在产生争议时,多对义务作严格解释,即合同对义务的约定应该明确、具体。甲主张既然合同约定前五集中所有特效都需要乙完成,而人物头套纱边、角色打斗和穿帮镜头需要特效,属于特效工作,乙未对其做特效处理,该完成的工作未完成,乙构成违约。但从另外的角度看,合同中对人物头套纱边、角色打斗和穿帮镜头是否需要特效处理并未作出约定,甲的该项主张并无直接的合同依据;而且,人物头套纱边是否需要擦除、角色打斗是否需要光效、穿帮镜头是否修复,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仅凭乙自己的认知无法准确判断。因此,甲的该项违约主张并无合同依据。
本文认为,判决的第二项理由最该值得重视,即双方后续并未对此进行协商。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工作范围,但委托方如果有实际的需要,通常在履行中会向制作方提出,如果甲认为人物头套纱边应该擦除、角色打斗需要光效、穿帮镜头应该修复,其应该向乙提出要求。特别是甲认为全部应包含所有的特效工作,其自然有权向乙发出工作的指令,如有理解分歧也会协商处理,如未经协商程序,可能会作出甲并不认为前述特效属于乙的工作范围的推定。此种意思表示的推定对案件的处理有重要作用。
对该处理结果不服,甲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对该项事实的认定不清,并对乙的违约行为予以更为细致、全面的诠释,其观点可概括为:
第一,人物头套纱边擦除、角色打斗光效、穿帮镜头修复等均属于乙需要进行特效制作的范畴。双方签订的是“打包式”的合同,电视剧剧本前5集中全部场次的特效及剧中出现的猴子小灰、水麒麟、黑水玄蛇三个动物的场次的特效均应当由乙制作完成。
第二,全部场次是指:背景的制作、人物打斗光效、法宝特效、阵法特效、烟雾特效、头套擦除特效及所有拍摄画面中出现的蓝布、绿布镜头特效,消除不该出现的穿帮,如头套边、电线杆、威亚以及所有需要依靠电脑技术手段完成的特效。这些穿帮镜头,是基础且明显的错误,本身就属于乙后期特效工作的合理范围。
第三,根据行业惯例,CG特效制作公司除了进行背景绘制之外,还需要去除场景中多余的局部,或为场景环境增加新的图像细节。例如,去除动作片中的大量钢丝、古装片中的现代设备、需要去掉的背景人物、主角的面部瑕疵、头发在前景的飘动、因为胶片扫描而形成的灰尘、划痕和色块,甚至是画面上不必要的标志和不小心入画的录音杆也属于特效的范畴。头套纱边擦除和人物的吊索钢丝其实是一类特效,属于消除画面中不应出现的部分,头套纱边擦除就属于面部瑕疵。虽然基础,但却是整个画面和谐美观的重要环节,且只有通过CG特效的技术手段才能消除,都当然属于CG特效的范畴,否则影响观影体验。
第四,头套是最低级别的特效,在影视行业中没有把头套和其他特效拆成两部分做的。且基于本剧是古装仙侠剧的特点,每个角色都有头套,所以在行业当中,后期CG特效必须做掉。
第五,角色打斗光效也属于乙的工作范围。根据行业惯例和仙侠剧的特点,角色打斗、法宝特效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只有有了合适的光效,才能营造出导演想要的氛围,更好的为剧情服务。
第六,在合同履行中,实际上乙也制作了部分打斗特效、法宝特效。并且通过乙工作人员蓝XX和甲工作人员孙X及工作群中的微信沟通记录中关于光效的修改要求,乙并未提出异议,说明乙知悉光效是其工作范围。
本文参考并改编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4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295号民事判决。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5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