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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日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网站
2023-07-1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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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8月1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日本8.0%-9.1%,美国17.4%-41.7%,实施期限2年。

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20年9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39号公告,将日本公司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14.4%-31.2%。

2023年4月10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导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团(嘉善)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光纤预制棒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光纤预制棒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按照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日本公司:

1.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17.0%

(Shin-Etsu Chemical Co., Ltd.)

2.株式会社藤仓 14.4%

(Fujikura Ltd.)

3.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31.2%

(Sumitomo Electric Industries, Ltd.)

4.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31.2%

(Furukawa Electric Co., Ltd.)

5.其他日本公司 31.2%

美国公司:

1.康宁公司 41.7%

(Corning Incorporated)

2.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17.4%

(OFS Fitel, LLC.)

3. 其他美国公司 41.7%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5年第25号公告、2018年第57号公告和2020年第39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光纤预制棒。

英文名称: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

产品描述:光纤预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导纤维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导纤维。制造出来的光导纤维用于各类光缆结构进行光信号传输。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0022010。该税则号下进口产品直径小于60毫米的除外。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登记参加调查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3年7月11日开始,应于2024年7月11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一处

电话:0086-10-65198176、65198435

传真:0086-10-65198172

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年7月10日

    责任编辑:王建亮
    图片编辑:朱伟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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