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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小恶”必惩,高铁文明人人有责
此前,一度传出的职能部门的意见是属“道德问题,不构成违法行为”。这次终于找到了执法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200元的罚款并不多,但是它是一种法律宣示和价值判断,宣告霸占座位是错误的,相关行为人已经违法了。这个结论也正是这么多天来网友们所要讨要的说法。
一个30多岁没灾没病的男子,欺负个刚踏上社会的女孩子,霸占了她的座位,列车长来了,乘警来了,却都对这种无赖“无可奈何”,最终是让受害人委曲求全。
遵守规则,行遍天下,破坏规则,就应当受到惩罚,这才是人们希望看到的社会面貌。通过“滚刀肉”、耍无赖就能占到便宜、无视规则,法治社会不能认同这种狡黠。公共服务机构不能纵容这样的“小恶”,执法者不能站在规则破坏者的一边,搞无原则的息事宁人,那样只会让守规则者被羞辱。
这起霸占座位案,说到底是小事情,没有肢体冲突,没有人受伤,没有影响火车运营,但是对于“小恶”有没有惩戒能力,恰恰成为考验一个社会微观法治水平的标尺。霸占座位者本身就有社科院的法学硕士学位,并非不懂法者,但他却自信像他这样的挑衅规则、侵犯他人权利,执法机构奈何不了他。就像网友戏言的,如果被占座位者是一个五大三粗的彪形大汉,一把脖领子就把孙某从座位上薅起来,孙某还会不会如此油腔滑调?
不畏法而畏暴,熟稔法律者对法律的亵玩,这在之前是某种“潜规则”,但可能因为这件全民事件而改变。法律必须刚性运行,不能因为执法麻烦就姑息迁就;无论是社会经验不足的年轻女孩,还是走路颤颤巍巍的老年人,他们的权利都应该由法律来充分保障,而不是需要他们以力相搏。
列车文明,从何而来?必须以契约精神,法律意识为根本,每个人得到自己应得的东西,便是最基本的正义。这个小案子无疑树立了一个执法标杆,一个列车文明的标杆:恶小不可为,恶小亦会受惩罚。
占座是一起个案,而我们每一个人既是高铁文明的围观者,也是高铁文明的维护者。从对号入座,到高铁车厢里不大声喧哗、不大声打电话,再到看手机视频学会戴上耳机,流动的高铁文明需要所有乘客去共同营造,需要从点点滴滴做起,需要将文明内化为自觉。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这讲的是人生的大道理,也是高铁文明的小道理。“小恶”必惩,“小善”当为,高铁文明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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