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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嫩江·育良俗】恋爱分手后男方以不当得利起诉女方,法院如何处理?

2023-07-07 17: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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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为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男女双方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恋爱时的转账是“你侬我侬”“郎情妾意”“甜甜蜜蜜”的表现,而分手后,便成了“划清界限”“秋后算账”“欠债还钱”。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近日,嫩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情侣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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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3年,赵男与李女相识后,双方开始交往,逐渐发展成恋爱关系,双方交往1个月左右,赵男从2023年3月下旬开始陆续向李女账户转钱。赵男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共计向李女转账11,500元。后赵男向李女催要此款,李女只转回2,000元。截止起诉之时,李女尚欠9,500元没有偿还。据此,赵男遂将李女起诉至嫩江市人民法院。此案经过法庭组织调解,双方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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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法院认为,一、关于李女占有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无法律根据是指无法律规定或缺乏基础的法律关系。男女双方交往期间,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财物表达爱意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对于交往期间的小额财物往来或日常消费支出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但当事人基于恋爱关系的发展而发生的大额财物给付行为,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往往以双方相恋并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可能性更大,更符合社会常理,也是社会公众认知的合理范畴。本案中,赵男的给付行为是附带希望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作出的。李女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李女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有损失的赵男。

二、关于李女应返还多少金额的问题。正确的恋爱价值观应当是健康的、单纯的,建立在感情基础之上的。本案中,赵男为了与李女确立发展恋爱关系向李女支付钱款。双方在恋爱价值观上没有形成契合而导致观念错位,恋爱价值观发生扭曲,不应得到提倡,甚至应当给予否定评价。鉴于双方交往时间短暂,参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合考虑赵男的给付目的、转账数额以及双方已无继续保持交往意愿的现状,酌定李女返还赵男部分款项9,000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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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恋爱期间发生的转账行为,根据不同性质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二是借款已实际交付。

因此,男女一方以借贷法律关系为由诉至法院,除需提供相关转账凭证外,还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合意。

二、赠与

恋爱期间转账,若无明确的借款声明,只有转账记录,则很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赠与也可能是附条件的:

一般赠与:对于合理范围内的较小金额财物给付,如节日期间转账“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金额,视为一般赠与。一方将财物交付后,则不能要求对方返还。

附义务赠与:对于较大金额的给付,如购车、买房等,一般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则该目的未能实现,赠与一方可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工具进行转账的情形往往多而复杂,多数情况下,当一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借款还是赠与的情况下,因恋爱关系的结束,往往将一方在恋爱期间所获得的财物认定为是没有合法取得依据的财物,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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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恋爱很美好,转账需谨慎。虽然恋爱期间通过转账表达爱意人之常情,但是为避免将来产生经济纠纷,可以在经济往来过程中对转账的款项性质进行备注,或者是保留借条等证据。

供稿:许志鹏

原标题:《【法润嫩江·育良俗】恋爱分手后男方以不当得利起诉女方,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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