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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版权出质?

2023-07-08 14: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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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作为融资的一种有效途径,版权出质的价值日益受到重视。但很多人对版权出质的概念还比较陌生,版权出质有什么性质和特征?对版权人(主要是版权出质人)的权益有什么实质影响吗?

我国质权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版权出质属于权利质权的一种类型。在我国著作权法语境下,版权与著作权同义,但实践中版权的概念使用的范围更广些。版权出质,并非版权中所有权利都可出质,能够出质的是版权中的财产权,人身权不能出质。

权利质权是质权的下位概念。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而权利质押,是指非以实体物而以债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为质物设立的质押。著作权质押,是指以著作财产权为质物而设定的质押,著作财产权为质押财产。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著作财产权可以出质。《担保法》第75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进行权利质押。《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我国《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其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版权质押与动产质押有相同之处,即都要转移标的物或标的物的物质载体,或虽不转移标的物的物质载体,但均以取得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区别在于著作权质押的标的是可转让的著作财产权,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动产,前者为无体物,后者为有体物。

版权出质的成立生效与动产出质不同。动产出质中,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因为动产是有体物,可以且需要交付占有才能保障质权人权益。版权是无体物,而且与仓单、提单、本票等不同,版权也无权利凭证,因此版权出质的设立需要较强的国家干预,必须办理登记。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成立。

目前版权出质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版权局于2011年施行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确立了登记的主管机关。

《民法典》规定版权出质自登记时设立,《办法》则规定著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版权出质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需要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而且,生效的标准是记载于《著作权质权登记簿》。

对出质人和质权人而言,其质权的权利凭证是《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办法》第九条规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发放《著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版权出质后,对出质人的权益是否有影响?有影响,而且是消极影响。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办法》也有类似规定。版权出质后,对出质人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二:第一,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版权,实际上版权的控制权已经丧失,尽管依然享有,但受到极强的限制;第二,即便获得质权人许可能够转让或授权他人行使权利,所得的价款要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实际上出质人也丧失了所有权。故而,版权出质后,对出质人的权利其实有实质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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