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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主观感知来否定影片后期制作质量,何种情形下不被支持?(四)

2023-07-08 13: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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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委托方以主观感知标准来否定影片后期制作质量,举证责任主要在委托方。就诉讼而言,该案颇多实务意义,有许多值得我们注意之处。

首先,诉讼中重点审查对象是合同履行中双方的沟通过程,即甲对制作质量的批评性看法以及乙对批评的回复意见。在意见及对意见的回复中,有各自否定与坚持的理由。这些理由是否合理,是否成立,既能判断各自的履行态度,能够反映出其是否诚信、是否存在过错,也能根据其内容推测其是否为真实的意愿表达。实践中,多数的委托方都有甲方心态,认为基于主观感知的不确定性,利用优势的商业地位,自己对是否合格有定义权,在提出批评或否定意见时较为随意甚至敷衍,不够重视。而制作方有时也缺乏耐心,对意见先入为主地排斥,或者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过于自信,在沟通中对委托方的意见缺少审慎的态度。如果当事人自己对此疏忽大意,如有诉讼必会不利。本文认为,该案中乙作为制作方,对甲的意见予以高度重视,不但当日即做回应,而且逐条驳斥,有理有据,细致且全面。这既体现出其对履行合同的诚信态度,也为其在发生诉讼时占领了有利的法律位置。

其次,主观标准虽然主观,但也应遵循理性法则,应经得住裁判者审查。以甲的意见为例,其在对乙的调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女主角面部化妆过于粗糙,务必进行后期美化”,按一般的理解,女主角面部化妆过于粗糙,是化妆师的问题,是化妆师在工作时不够细致造成的,调色只能适度修正,作用有限,这是由调色的工作性质决定的。若前期化妆基础太差,光靠调色无法补正前期问题。后期调色过度,也会产生失真的效果。该项批评显然站不住脚。同时,后期调色的工作是在前期拍摄的基础上润饰、修正,最终的调色结果,除调色者的能力外,还有原始拍摄素材的影响,如美术、化妆、置景及摄像等因素对最终成片的效果起基础性决定作用。因此,如“画面整体层次感不够,杂乱,偏暗”的意见,按通常理解,这更多的是美术层面的问题,并非单一调色所造成。

再次,后期制作以剧本为基础,如果后期制作质量存在问题,也应具体指向是剧本中的哪些场景存在问题,进而再深入分析指出的问题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如果仅提出意见而不指向具体的场景,如“部分没有按照故事的情绪来匹配对应的色彩,气氛不到位”、“画面整体层次感不够,杂乱,偏暗”等意见,过于抽象和空泛,难以令人信服。如对调色,庭审中甲明确包含以下场景:剧本中序号1场景描述“摄影机从高空略过,一个女孩奔跑的身影,一个黑色的大鸟从女孩头部飞过,发出一声刺耳的叫声”、序号30场景描述“乡村破败的道路上,突然飞来一只黑色的大鸟,并传来一声凄厉的叫声”、序号52场景“描述一个神秘的黑色大鸟再次出现,快速从画右横穿屏幕飞向了画左”。这些场景中出现的调色问题应该在合同履行中便提出,经法庭询问到庭审时才明确,难尽诚信。另外,指出具体场景后,还应详细阐述存在的问题,如前述三个场景中调色具体存在哪些问题,是乙没有调色还是对调色不满意,如不满意理由是什么。严格来讲,调色也是美学表达,如果在技术上没有问题,对于调色工作的否定并不容易。如果负责调色的乙方不是第一次从事调色工作,此前承接过一些业务,合同履行中没有出现大的违约行为,就说明其能力和诚信均无问题,进而可以推定其调色也无质量问题。

最后,主观感性意见也要有合同依据。对乙制作质量的任何否定都该有合同约定。该案中,甲提出剧本序号12场景中描述“冯静雅独自坐在桌旁,神色庄严地看着笔记本……闪回:隋朝将领韩世龙猛地回头。一个推着水果车的小商贩边走边叫着……”,该部分乙使用的素材及后期制作效果均粗糙等。评判的标准应该是对乙使用的素材和后期制作应达到的效果均应由预先约定,合同预先未作约定,甲事先也未提出明确要求,在乙制作完成后对乙苛责便毫无道理。   

本文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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