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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判决的法庭”不宜过度提倡
原创 张伟 经济观察报
“没有判决的法庭”当然可以作为司法和谐的象征,但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却不宜过度提倡,因为其有违司法基本规律。
作者:张伟
封图:图虫创意
没有判决的法庭是好法庭吗?湖北一基层法庭近日在宣传稿中表示,该法庭通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深耕诉源治理,狠抓调解工作,2022年全年结案319件,调撤率100%,无一判决,成为“没有判决的法庭”。
笔者以为,“没有判决的法庭”当然可以作为司法和谐的象征,但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却不宜过度提倡,因为其有违司法基本规律。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坚持调解优先、尽可能调解结案,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是十分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这既是党的群众工作路线的要求,也有“马锡五审判方式”尤其是“枫桥经验”等经典示范,更是与当下强调的能动司法理念多有契合。之所以说法庭零判决不宜过度提倡,并不是否认调解结案的价值和意义,而是说在现代国家治理中,过分追求法庭零判决,既无必要,实际上也不可能。
首先,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其初始功能就是定分止争。片面过分强调调解结案乃至追求零判决,实际上是违背了司法的对立冲突规律和裁判终局规律。
所谓司法的对立冲突规律,就是指司法将纠纷以对立冲突的方式反映在诉讼过程中,等待司法者处理的双方(控辩之间、原被告之间)不仅呈现出相互对立的关系,也具有不同的利益追求,司法首先就需要直面并正视这些冲突和对立,并通过诉讼程序理性地加以引导,不能片面强调和谐,否则就有可能忽视乃至否定司法过程中双方利益冲突的客观存在,进而诱发各种法治风险。
所谓裁判终局规律,是说司法以裁判作为终局,禁止程序反转。司法的裁判终局规律避免了司法程序的反复和当事人诉累,也避免了浪费司法资源,是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如果说司法机关过分追求调解结案,皆以零判决作为司法目标,实际上也就与司法基本规律渐行渐远。
第二,现代国家和社会治理的特殊性也决定了“没有判决的法庭”在司法实践中已然不可能。当前所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只能通过全面依法治国来实现。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国家治理现代化实质上就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在这一背景下,承载着权利保障和定分止争基本功能的司法是现代国家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核心和焦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社会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地大量产生;而随着法治的进步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尤其是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日益飞速增长的案件量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机关的首要挑战,更不用说案多人少一直是我国司法的基础性结构性难题。在这种形势下,数十件、数百件案件的处理实现调解零判决可能尚且不难,但是在十数万、上百万的案件量面前,如果法院过分追求通过调解来实现零判决,必将付出极其高昂的司法成本,司法效率将无从谈起。
第三,通过调解结案来实现零判决,从目前来看,只是个别基层法院的宣传,笔者担忧的是,百分百调解结案甚至零判决会不会作为对司法裁判的某种考核衡量指标,并以行政命令式的方式普遍推广?假若以此为某种司法导向,必将成为基层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不可承受之重。
总而言之,“没有判决的法庭”当然有其重要意义和价值,更进一步来说,从诉源治理的角度来看,“无讼”的理想也反映了中国社会值得珍视的文化内涵。但如果过分以此为目标,一定是“过犹不及”,也与公正权威高效权威的司法追求背道而驰。
(作者系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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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没有判决的法庭”不宜过度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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