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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络名誉纠纷复杂化,法院:通信部门不配合则侵权难查明
“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呈现侵权形式新型化、复杂化,网络服务平台依托于手机号验证的实名认证方式存在漏洞。”8月23日,北京海淀法院发布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指出,近五年间,涉网络名誉权纠纷年均新收案量翻番,但因部分通信部门不主动配合,加大了侵权人身份核实和事实查明的难度。
通报显示,2013年至2018年五年间,海淀法院受理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新收案件数量正以平均每年2倍的速度猛增。比如,2015年新收案件比2014年同期增长3.62倍。2016年新收案件数量有小幅度下降,全年案件总量与2015年持平。2017年新收案件量同比增长93%。以2018年为例,仅上半年新收案件量就与2017年全年新收案件量几近持平。
与案件猛增情况相比,侵权形式亦变得复杂化。白皮书指出,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呈现出侵权形式新型化、复杂化,网络服务平台依托于手机号验证的实名认证方式存在漏洞,移动通信部门配合调查不主动,加大了侵权人身份核实和事实查明的难度。
北京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表示,虽然目前大部分网络服务平台都实施了“前台自愿、后台实名”的账号实名制认证方式,但对普通用户并未强制要求其使用身份证进行现场实名认证或与银行卡等实名账户绑定实现实名认证。
陈昶屹坦言,通过查询手机号码来确定直接侵权人身份存在以下两点问题:
一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手机号实名制的规定及监管还不到位,存在部分手机号码未进行实名登记的情况。“我国部分网络服务平台的后台实名也并未完全禁止用户使用域外手机号码进行认证。在此种情况下,披露的未实名的手机号码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的真实身份。”
二是对于域内的实名手机号码,法院向移动通信部门调查手机号机主身份时,部分移动通信部门以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此类信息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通信秘密权,只能由公安侦查及检察机关调取,法院无权调取为由拒绝配合调查。而网络服务平台多可适用“避风港”规则不承担责任,原告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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