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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公众人物讨论公共议题不应沦为“对人”的攻击
如何认定公众人物网络言论侵权边界?北京海淀法院给出了判定标准:作为公众人物,对涉及公共议题的讨论,要讲求议事规则,不应把对公共议题的讨论沦为“对人”的攻击。
因侮辱诽谤、“起底”“对骂”引发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不断出现。8月23日,北京海淀法院通报2013年至2018年五年间“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情况,并公布了10大涉网络名誉权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知名度较高的“崔某某与方某某名誉权互诉案”。
通报显示,方某某是自由职业者、科普作家。崔某某原系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方某某、崔某某的腾讯微博等均有大量粉丝。
2013年9月起,方某某、崔某某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在微博中展开争论,方某某起诉称崔某某许多言论没有事实依据,且崔某某发表了数十条对方某某侮辱、诽谤的微博,侵害了方某某的名誉权,要求崔某某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0余万元。崔某某答辩并反诉称,方某某在微博中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对崔某某进行辱骂,质疑其电影、纪录片以及公益项目,向方某某索赔67万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发布的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争论、未超出公众人物合理容忍范围等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考虑到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具有较高的宽容度,及人们对相关传闻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程度等因素,如微博发言者对相关事实的表述有一定事实依据,其观点、评论属于主观上善意的认知,表述方式未明显偏离表述依据,不应视为侮辱、诽谤。此外,引用人、转发人不明知也不应知其引用、转发内容构成侵权的,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双方发布的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包括如下情况:一、明显依据不足的言论;二、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综合考虑二人陆续发出针对对方的几十条、上百条微博的前后背景和具体内容,双方论战从正常讨论社会议题向恶意人身攻击的性质转变,均有借机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均构成侵权。”
基于此,法院最终判令双方各自删除侵权微博,并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双方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
“该案合理确定了微博领域中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北京市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法官姚琳指出,作为公众人物,对涉及公共议题的讨论,更需讲求一定的议事规则,通过科学论证、讲事实、摆道理、“对事不对人”等方法,来说服对方和大众,更不应把对公共议题的讨论转化为“比人品”、“比下限”的竞赛,使“对事”的讨论沦为“对人”的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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