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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恶意投诉不可为!小心“维权”变“侵权”!

2023-07-04 16:3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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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交易空前活跃的时代背景下,恶意投诉现象严重扰乱了互联网平台的正常交易秩序,网络空间治理刻不容缓。近日,潜江法院广华寺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恶意投诉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

邹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开设店铺,孟某在该店铺支付615元购买某游戏充值卡,孟某下单后,向该平台投诉,称商家在收款后拒绝发货,平台遂将邹某店铺封禁,造成邹某营运损失。邹某诉至法院,称孟某利用游戏充值记录存在延迟这一系统漏洞,进行恶意投诉,要求孟某赔偿损失2万元。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孟某取得联系,孟某称其为正常维权,其至今亦未收到商家发货。通过庭审调查,法官发现孟某的游戏账号有一笔对应的充值记录和消费记录,孟某对该笔充值记录无法做出合理解释,法官向其释明,在收到商家发货以后,利用系统漏洞,向平台投诉,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导致相关链接被删除而无法恢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正常经营造成困扰,侵犯店铺商誉权,妨碍平台交易秩序,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孟某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郑重向法庭承认错误,向邹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邹某1万元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网络平台非法外之地,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在网络上的一言一行承担法律责任,正常维权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权利的行使并非不受限制,在正当维权与恶意投诉之间,存在法律界限。恶意投诉系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行使权利,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属于对权利的滥用,乃以维权之名行侵权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必然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标题:《【以案说法】恶意投诉不可为!小心“维权”变“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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