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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为大选“维稳”?美最高法院驳回独立州立法机关理论“排雷”
美国最高法院。人民视觉 资料图
上周,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一项有争议的法律理论,即“独立州立法机关”理论(或原则),该理论如果被采纳,将彻底改变美国选举的进行方式,赋予州立法机构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以决定选举规则。
已确定角逐2024年大选的美国前总统特朗普或许对此结果并不满意。特朗普和他的支持者曾利用独立州立法机关理论来证明,他们企图推翻2020年大选结果的主张是正当的。考虑到目前共和党人控制着拜登在2020年赢得的四个州的立法机构——佐治亚州、亚利桑那州、威斯康星州和新罕布什尔州,此外他们还控制着北卡罗来纳州和佛罗里达州这两个摇摆州的州议会,一旦制定选举规则的权力落入民选政客手中,共和党的结构性优势将非常明显。
据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NPR)报道,最高法院以6比3的投票结果,否决了共和党主导的北卡罗来纳州立法机构提出的独立州立法机构理论。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代表在最高法院占多数的保守派撰文表示,美国宪法并不像立法者声称的,可使之行为免受州法院的审查。相反,罗伯茨指出,州立法权受到联邦和州宪法以及普通州法律的限制。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美国研究中心副主任刁大明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指出,在涉及到宪法解释的问题上,保守派大法官们已呈现出一种分裂的状态:以首席大法官为首的3人继续保持对宪法保守的解读态度,而另外3人完全遵守对保守派有利的政治选择。
投票规则制定权之争
该案的具体争议点是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的一项裁决,该裁决认为州立法机构违反了州宪法禁止党派不公正划分选区的规定。由于州法院最终为2020年大选划定了新的国会选区界限,共和党主导的州立法机构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议员们认为,联邦宪法赋予州立法机关设定选举“时间、地点和方式”的权力的条款意味着,只有州立法机关才能制定选举规则,而法院则无权制定选举规则,与州宪法的规定也无关。
同时,在2020年美国总统大选期间,由于新冠疫情仍在初期扩散过程中、疫苗也未问世,全美各州调整了选举规则,包括在人口稠密地区添加选票投递箱、放宽邮寄选票的接受期间等规则。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刊文指出,其中许多调整是由州法院、州长、州务卿和其他州选举管理人员实施的。
根据“独立州立法机关”理论,这些规则的改变都是“非法的”,因为它们不是直接来自州立法机关。这也是特朗普多次试图推翻2020年大选结果的基础。特朗普的支持者,如右翼律师约翰·伊士曼(John Eastman)、得克萨斯州总检察长肯·帕克斯顿(Ken Paxton)和密苏里州参议员乔什·霍利(Josh Hawley)等,就利用独立州立法机关理论,主张拜登在其关键州获得的胜利是非法的,这也为特朗普煽动2021年1月6日国会山骚乱事件提供了一个法律层面的支点。
独立州立法机关理论并非特朗普及其支持者首创,早在2000年,时任美国总统候选人乔治·布什的律师就在其法律论据中提出该原则,以试图阻止佛罗里达州重新计票。然而,据美国政治新闻网站Politico报道,特朗普及其支持者在使用该理论时表现出了更大的野心。
最高法院上周的裁决与特朗普的选举策略之间最明显的联系是1892年的“麦克弗森诉布莱克案”,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指出:在选择任命选举人的方式上,州议会的权力是全面的(plenary)(比如,州议会可以选择自己任命选举人)。Politico认为,这项裁决为密歇根州允许按国会选区任命选举人的法律铺平了道路,并强调了立法机关决定总统候选人选举方式的权力。
伊士曼多次引用该裁决作为证据,表明州立法机构可以简单地忽视州法院在选举人任命方面的决定,在本月寻求保住他的加州律师执照时,伊士曼再次重申了这些论点。时任司法部官员杰弗里·克拉克(Jeffrey Clark)也在国会山骚乱事件之前引用过“麦克弗森诉布莱克案”,他敦促美国司法部领导人在2021年1月6日发布相关信件,并希望他们召开立法机构会议,考虑任命新的选举人名单。
对此,罗伯茨明确表示,麦克弗森案的裁决并不是为州立法机构无视州宪法、法律和法院的约束开了绿灯。事实上,19世纪的观点并没有解决现下冲突的能力。“我们在麦克弗森案中的决定与密歇根州宪法条款和州立法机构行动之间的冲突无关——这是我们今天面临的问题。”他写道。
前路仍有争议
最高法院驳回独立州立法机关理论的决策关闭了美国选举法可能进行彻底改革的道路。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撰写了法院的意见,三位自由派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和克坦吉·布朗·杰克逊(Ketanji Brown Jackson),以及两位保守派大法官布雷特·卡瓦诺(Brett Kavanaugh)和艾米·科尼·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也加入了法院的多数意见。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和尼尔·戈萨奇(Neil Gorsuch)大法官表示反对。
刁大明表示,即便是美国保守派的政治人物,例如这些持保守派立场的大法官们也面临着一个选择,即要不要维护宪法文本主义。“在美国司法体系中,具有保守派倾向的大法官们之间一直有一个所谓的争议——支持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还是司法文本主义(textualism)。”他说。大多数保守派大法官们更拥护后者,已去世的斯卡利亚大法官就曾指出,他对宪法所持的司法态度就是“原旨主义”或“文本主义”(注:文本主义由原旨主义演化而来,但更注重于宪法文本的字面意义,原旨主义则更注重宪法起草者的用意)。在此次裁决中,持反对意见的三名保守派大法官表现出更偏向党派利益的态度,而非根据宪法原意的解读,刁大明认为,这也体现出保守派中存在的分裂。
持反对意见的托马斯大法官指责多数派意见“为布什式的州选举法争议开辟了一个新领域”,并表示这是一个更加不确定的领域,他“担心”多数人提出的框架“可能会导致大量州宪法具有联邦问题的性质,不适合联邦法院有意义或有原则的裁决。 ”据《国会山报》报道,伊士曼也表示,该裁决创造了“没有明确答案的诉讼富矿”,未来将会出现更多试图削弱州立法机构制定选举法能力的诉讼。
对此,刁大明认为,独立州立法机关理论是对宪法的过度解读,是完全凌驾于联邦法律之上的。只要不违反大的宪法框架,州立法机构制定选举法(例如制定投票时间、地点、方式)的能力是没有被削弱的。此次裁定只是对宪法的解读提出一定的限制,并非给削弱州立法机构的权力制造缺口。“如果说一定的限制就是对其能力的削弱,毫无限制才是不被削弱,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裁决中,最高法院保留了州法院根据州宪法审查选举法的权力,敦促联邦法院“不要放弃行使司法审查的职责”。与此同时,罗伯茨表示,在监督选举条款时,州法院“没有自由”来超越“司法审查的一般界限”。那么,如何判定州法院何时超越其被赋予的权力?美国最高法院没有就此表态,或许最高法院会留待另一天制定一个标准,以确定联邦法院何时可以告诉州法院,它在解释州法律方面“走得太远了”。
据《纽约时报》报道,卡瓦诺大法官强调,“联邦法院对州法院在联邦选举案件中对州法律的解释的审查应该是尊重的。”他写道,“但尊重并不意味着(联邦法院的)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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