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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 王某甲、王某乙、倪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3-07-03 19: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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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攀小法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2023年6月26日,攀枝花中院共发布了6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从6月26日起,每日刊发一篇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倪某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海洛因,随后,被告人倪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家住云南省永仁县的贩毒人员被告人王某甲,双方约定于1月14日中午,由被告人倪某某到被告人王某甲家中交易。被告人王某乙在攀枝花市仁和区和苑小区门口给付被告人倪某某毒资人民币25900元后,被告人倪某某乘坐“黑的”司机刘某某的银色轿车赶往云南省永仁县王某甲家中,以人民币21000元向王某甲购买了15包海洛因,被告人倪某某查验后,分了少许海洛因给王某甲作报酬。被告人倪某某购得毒品后,乘坐刘某某驾驶的银色轿车返回至仁和区,在总发街道下车时被盐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涉案15包毒品海洛因净重11克,公安机关将以上11克毒品海洛因予以扣押。公安民警随后将被告人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

2021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家中将29包海洛因以人民币36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另案处理),何某带着29包海洛因返回至其攀枝花仁和区家中时被查获。经称量,何某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购买29包海洛因净重21.79克。公安机关将以上毒品海洛因21.79克予以扣押。

2022年1月,被告人王某乙在其家下面的农科院附近,卖给吸毒人员彭某某300元的海洛因。

裁判结果

盐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为谋取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销售给何某、倪某某,共计32.79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倪某某接受被告人王某乙的委托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倪某某为被告人王某购买了11克毒品海洛因,并进行运输,在运输时被查获,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乙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彭某某,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32.79克依法予以没收。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人民禁毒战争取得了伟大的胜利,禁毒严打整治攻坚成效越发明显,但零星毒品消费需求仍然存在,零星毒品的运输、贩卖案件时有发生,零星毒品犯罪在毒品犯罪案件总数中占有较高比例,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零星毒品运输、贩卖案件。零星贩毒是毒品流向社会的最后一步,直接危害社会安定。因此,我们要加大对零星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威慑和预防末端毒品犯罪的发生。本案的判处,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态度和决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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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 王某甲、王某乙、倪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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