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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这些知识你都知道吗?

2023-07-03 16:5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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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及影视作品中,我们常常听到“破产”一词,但是“破产”究竟代表什么,企业破产的条件有哪些,如何申请企业破产以及企业破产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呢?今天的普法小课堂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有关于企业破产的相关知识,和大家一起揭开有关于破产的神秘面纱。

什么是破产

破产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债务清偿制度。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债务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的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申请破产需要提交的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的法律后果

(一)对公司的法律后果

1.公司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公司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

3.公司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公司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者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后果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公司股东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股东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宣告使得有财产担保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经由担保物或者特定财产获得优先清偿。普通债权人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文 字:付 融

编 辑:夏秋雨

初 审:徐恩泽

复 核:陈 旭

原标题:《关于破产,这些知识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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