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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邻居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真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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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亲不如近邻
原本和睦相处的邻里关系
却因为噪音扰民问题变得势如水火
当邻居不断制造噪音
影响到正常生活如何维权?
近日
津南法院八里台法庭审结一起
因噪音产生的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为相邻权利人合理行使权力敲响了警钟
案情简介
何某与林某某为同一栋楼的住房业主,二人系上下楼邻居,何某居住于林某某家楼上。
2023年3月,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2022年10月份起,林某某以何某制造噪音为由,多次找到何某家要求其不能有声音,后更是多次上门骚扰、踢门,并在自家安装震楼器,严重扰乱了何某生活,经多次报警处理无果,为此何某曾于他处租房居住,现何某搬回该处住房,仍存在噪声问题,故何某要求林某某停止使用震楼器,并赔偿何某租房损失39600元;
林某某在收到起诉状后亦向法院提起反诉,认为何某自2022年9月底以来长期制造砸墙、挪动桌椅、扔球、跑步等噪音,尤其夜里更甚,经辖区派出所、社区、司法所调解无效,林某某一家无奈离开原住所、另租房生活,故提起反诉要求何某停止敲楼行为,并赔偿林某某租房损失19200元。
法庭审理
庭审中,何某与林某某均提交了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用以证明对方制造噪音,并提交了租赁合同证明各自租房损失;林某某申请三位同楼住户出庭作证并提交了业主联名信证明何某制造噪音;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派出所因何某制造噪音对其出具的口头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何某请求林某某停止使用震楼器、赔偿其租房损失诉请,虽何某举证证实其居住环境中确实存在噪声,但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林某某家使用了震楼器,也未举证证实其居所存在的噪声确系林某某造成,故对何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对于林某某的反诉请求,公安机关经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何某自2020年入住开始在自己屋内制造噪声,干扰了楼下住户的正常生活,且涉案楼栋诸多住户均出具联名信指认何某制造噪声,公安机关据此向何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予以警告处罚,何某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效力,故对林某某主张何某制造噪声影响其正常生活,要求其停止在其居所制造噪声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在本案中,何某家中存在的噪声具有相对固定的发声频率,不能排除涉案楼栋尚存在其他噪声源,希望本案当事人作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能够给予相邻他方必要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在各自行使合法权利时,能够尊重他方的权利,不使他方受到损害,或构成损害危险。达到法律上要求的“权利人权利的合理延伸与义务人义务的必要限制”的法律效果,真正做到文明、和谐、平等、友善。
案件后续
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林某某一家搬回原住所,但何某并未履行判决,仍然制造噪音,经林某某报警处理,派出所考虑其曾对何某作出行政处罚并结合本案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决定给予何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目前何某已被交付执行。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噪声等有害物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的双方当事人作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如不动产相邻关系人不能合理行使权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中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负有“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证明内容包括:1.当事人之间存在相邻关系;2.相邻义务人有相邻妨害行为;3.一方相邻权益受到侵害;4.一方相邻权益受损与对方相邻妨害行为有因果关系。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 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原标题:《怀疑邻居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真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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