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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约定以已清偿借款的抵押权担保新借款,但未重新办理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

2023-07-01 12: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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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3】337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双方约定以已清偿借款的抵押权担保新借款,但未重新办理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

2021年2月15日,肖某向叶某借款并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利率为1%。肖某将其名下的某房产抵押给叶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该10万元借款。当日,叶某通过银行转账向肖某支付了10万元借款。2021年5月14日,肖某依约向叶某偿还了10万元借款及3000元利息。2021年5月16日,肖某再次向叶某借款10万元,叶某于当日向肖某转账出借了款项。双方未重新出具借条,口头约定此前出具的借条继续有效,肖某名下房产设置的抵押权效力延续至新借款,但未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第二笔借款到期后,肖某未按时向叶某偿还借款。后该房产因其他纠纷被法院查封。现叶某向槐荫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肖某向其偿还10万元本金及利息,叶某对肖某名下涉案房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肖某对欠款事实和房产抵押事宜均无异议。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叶某向肖某出借款项,有借条、银行交易明细为据,法院予以采信,肖某应向叶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肖某向叶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驳回了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 点击阅读原文鲁法经验

■滨州中院:自主研发审判态势感知平台,让审判管理更科学、更具预判性

近日,法制日报社公布了2023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及论文征集宣传活动评选结果,滨州中院“审判态势感知平台”入选智慧法院创新案例,《可视化审判管理的实现路径——以审判态势感知平台为切入》入选智慧法院创新论文。

审判态势感知平台是滨州中院自主研发的审判管理类系统,是全省法院首个实现可视化展示辖区法院审判执行态势分析数据的系统平台。2023年2月17日,获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著登字第10844007号)。

近年来,滨州中院以智慧法院建设赋能审判质效宏观管理,推动审判管理体系和审判管理能力现代化。为解决传统报表式管理手段数据获取难度大、时效性不强、缺乏动态展示、指标口径受限等瓶颈问题,滨州中院联合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研发了审判态势感知平台,用于全市法院宏观审判态势的分析和研判,实现了审判质效数据的自动统计、实时汇总、集成展示,推动审判管理工作实现由“静”到“动”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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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平阴法院:物业服务起纠纷,诉前调解促和谐

2019年3月,某物业公司受开发商委托,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20年3月,该小区某幢多层住宅的厨房总下水管道堵塞返水,导致二楼业主李某某家中被淹,李某某多次催促该物业公司解决问题,物业公司均以各种托辞表示其在厨房管道堵塞事件中没有责任。2021年,李某某的汽车停在小区公共绿地车位时车窗玻璃被砸,放在车内的财物被偷走,警方在调取小区监控录像时发现,小区监控基本处于瘫痪状态,致使案件至今尚未侦破。李某某对物业公司不满,自2020年开始拒绝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支付自2020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滞纳金、利息等费用。

平阴法院受理此案件后,将案件推送至县“一站式”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中心平台,调解小组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开展了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本着“依法调解,法理并行”的宗旨,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通过电话多次沟通,并经先后多次现场调解,李某某和物业公司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在减免部分物业费及全部滞纳金后,对剩余金额,李某某当庭予以支付,双方今后就2022年12月前的物业服务费再无其它经济纠葛。至此,该起矛盾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 点击阅读原文■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开展 “雷霆出击”集中执行行动

2023年6月19日、21日,城阳法院执行局凌晨出击,开展 “雷霆出击”集中执行行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钟某等五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令某公司支付钟某等五人劳务报酬13万余元。判决后,某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钟某等五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调查发现,某公司名下没有存款等财产线索,亦未按要求到法院履行义务、接受询问等。在本次凌晨执行专项行动中,执行干警于早晨6时许,到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处,将其传唤到法院。执行法官向其阐明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其履行能力及双方情况开展释法明理。最终,双方当事人均切实感受到执行的善意,同意一次性支付8万元,余款分期付清。至此,钟某等五人与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钟某等五人绝大部分劳务费得到清偿,同时给予某公司一定的缓冲时间,让双方当事人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此次执行行动共出动警车21辆、干警48人次,依法拘传失信被执行人28人,司法拘留6人,执结案件36件,执行到位金额379万余元,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点击阅读原文鲁法案例

(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3】338

■周村法院:孩子在幼儿园受伤致残,谁该担责?

孙某自2017年9月起在某幼儿园处学习、生活。某幼儿园大四班班主任老师于2020年8月25日中午饭后(约11时43分左右)组织幼儿园孩子在园内进行活动时,孙某从滑梯摔落致左前臂受伤,老师立即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孙某认为某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某幼儿园则辩称,日常教学活动中已经对原告如何正确使用滑梯、滑梯存在的风险等内容,且老师严格按照被告处安全制度汇编的要求,自始至终在旁边看护,事故的发生纯属偶然,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孙某未正确使用滑梯自下而上逆向攀爬所致,故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周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玩耍学校滑梯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该设施属学生正常活动之需要,但其具有的危险性要求学校对此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孙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入托幼儿,对逆向攀爬滑梯的危险性及可能后果尚不能完全认识,在课间自由活动期间,学校应该对该区域幼儿活动有高度注意义务,作为全程陪同看护的幼儿园老师未在可控时间范围内及时制止该危险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故被告某幼儿园以此作为免责事由,显然不能成立。

综上,学校对滑梯处玩耍的学生亦未尽到监管和注意义务,在幼儿的管理上存在疏于教育、管理、保护的过错,因此被告某幼儿园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一、被告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101622元;二、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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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侵删)

鲁法案例【2023】339

■郯城法院:车辆甩出乘客后又将其撞死,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2022年2月28日,阮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某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阮某车上乘员杜某被甩出车外后又被所乘车辆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阮某与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其他人员无责任。阮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乘客险4万元、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万元。杜某亲属主张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瞬间杜某系车上人员范围,应按车上人员险承担,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是否从“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判断受害人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以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本案中,杜某某被甩出车外后又被所乘车辆撞击,位置发生了从车上到车外的变化,其死亡也发生在车外,此时其已非本车人员,其身份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已发生了转变,即事故发生时其身份由被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变为被保险车辆外的“第三者”,且其受伤也是由于阮某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存在过错行为造成的。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郯城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杜某某亲属各项损失523157.56元。宣判后,该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双方约定以已清偿借款的抵押权担保新借款,但未重新办理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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