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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什么?

2023-07-03 16:0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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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这是民法典中有关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而先履行抗辩权行使的一个前置性条件在于,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债务,应当为主合同义务或者能直接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的从合同义务。

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为例,若许可方存在诸多违约行为,被许可方能否据此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从而拒绝支付许可使用费呢?易言之,当许可方存在何种违约行为时,被许可方能够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

甲公司(甲方)与乙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影视内容”,乙方许可甲方独家行使某影片在授权平台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等有关事项。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原始权利人版权证明、原始权利人以及授权链条涉及的所有主体之间的授权书等;就本协议项下的影视内容,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的版权费用为990万元人民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授权书原件复印件及发票。乙方保证本协议项下影视内容应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内在一线卫视黄金档首次播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如乙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向甲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其他著作财产权独家授权或未提供符合要求的权利文件,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协议签订后,案涉影片在协议约定的授权平台上播出,但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提供完整的授权链文件,且案涉影片在一线卫视黄金档首次播出的时间超过了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的时间,此外乙公司还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开具影片许可使用费发票。甲公司也始终未向乙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

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案涉影片的许可使用费。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中甲公司能否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首先应明确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目的,乙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将案涉作品以授权许可他人独家使用的方式而换取案涉作品著作财产权产生的经济利益即许可使用费;甲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案涉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包括许可方乙公司本身在内的其他人不得再享有案涉作品在授权平台及授权期限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换言之,乙公司作为许可方,其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应当系将作品载体交付给被许可方甲公司并许可后者行使合同项下相关的著作财产权;甲公司作为被许可方,其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应当系支付合同约定的作品许可使用费。现乙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将案涉影片交付甲公司使用,且甲公司也已经使用了,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虽然乙公司的确存在违约行为,但诸如提供原始权利人授权文件以及开具发票等义务仅具有辅助其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实现的功能,对该类义务的履行瑕疵尚不足以导致甲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无权据此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由此可见,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应在于合同义务的对应性,即当违约方违反合同主要义务的,相对方可以拒绝行使与之对应的主合同义务。若违约方违反的仅为次要合同义务,则相对方不得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主合同义务。

值得指出的是,该案中虽然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案涉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诉争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也未在合同当中予以约定。但法院仍认为,甲公司通过实际行为以默示方式放弃了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且依据诚信原则,甲公司行使解除权应受到一定的期限限制,亦即“权利失效”原则。所谓权利失效,是指解除权发生后,如果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未经行使,使得对方对于解除权之不被行使产生合理信赖,可以认为解除权人不得再行使其解除权。本案中甲公司在直至开庭之日才提起反诉请求解除合同。在此之前的一年多时间内,甲公司均正常使用案涉作品且并未向乙公司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此足以使乙公司产生合同仍在继续正常履行的合理信赖。结合乙公司前述违约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的事实基础,甲公司亦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990万元。

本文改编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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