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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影视剧播映许可合同中的“全国范围首轮独播”?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影视作品播映许可合同当中,一般均会对影视作品许可播映的范围和权利类型进行约定。比如在电视剧播映许可合同中经常会出现的“甲方将其拥有版权的某影视作品电视播映权许可乙方使用,适用范围是全国范围内首轮独播的权利”。那么,此处的“全国范围内首轮独播”该作何理解呢?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对此进行分析。
案例
甲公司与乙电视台签订了一份《电视剧播映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拥有版权的某电视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乙电视台使用,许可范围为全国范围内首轮黄金档独家上星播映权。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必须提供确保乙电视台在该合同授权区域、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具有合法播映权(含转授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有其他上星频道早于该合同双方书面约定的该剧首播日期播出该剧,则甲公司必须向乙电视台支付许可使用费60%的赔偿金。
合同签订后第5日,乙电视台即在其卫视频道播出了该电视剧。后乙电视台发现,甲公司在2013年已经与丙电视台签订过有关该电视剧的播映许可协议,丙电视台在广东省范围内已经播放过上述电视剧。乙电视台据此认为甲公司违约,违反了其与甲公司签订的《电视剧播映许可合同》中关于许可范围为全国范围内首轮黄金档独家上星播映权的约定,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判令甲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节目许可费并赔偿违约金和损失。
该案当中,甲公司在与乙电视台的合同当中明确约定了许可范围是全国范围内首轮黄金档独家上星播映权。换言之,这可以理解为“任何一家播出机构不得早于乙电视台首次播映该剧之日前上星播出该剧”。据此,是否意味着甲公司的行为违约了呢?
首先,从甲公司与丙电视台签订的播映许可协议可知,甲公司许可丙电视台播出涉案电视剧的范围和方式是“广东省地区”的“有线、无线频道播出”,而甲公司与乙电视台签订的播映许可合同授权乙电视台就该电视剧播出的许可范围是“全国范围内首轮黄金档独家上星播映权”。甲公司许可丙电视台播出涉案电视剧的范围和方式,与其许可乙电视台的播出范围和方式并没有冲突或重合。
其次,虽然丙电视台同时具有卫星和地面有线两种播出通道,但其是在地面通道播映的涉案电视剧,并未上星播映该剧。
尽管乙电视台认为其所有的全国范围内首轮独家上星播映权涵盖了甲公司与丙电视台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地区,但该种理解与行业内普遍认识并不相符。“上星”和“地面”系不相同的两个概念,所对应的播放范围的分别是基于卫星传输信号的全国范围和基于无线发射台所覆盖信号范围内的部分地区。因此,该两种传输方式和覆盖范围并不相同,在实务当中也不应混同。
在影视剧播映许可合同当中约定的“全国范围首轮独播”通常指的应该是通过卫星接收装置将影视节目在全国范围内予以公开播映的行为,对该方式所做的限定,诸如“首轮”、“独家”,通常亦应当对应“上星”范围的播映而言。
本文案例改编自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云民终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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