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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合伙投资电影,无书面协议,如何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
【原创】文/汐溟
若两个自然人合作投资电影,明确排除借款的合意,一方负责出资,另一方不出资但负责投资,仅约定若有利润另行协商分配比例,在双方信任基础丧失,合作关系破裂时,出资的一方如何要求另一方返还投资?
基本案情如下:甲乙双方系朋友关系。乙为资深电影投资人,在电影行业深耕多年,颇具资历和资源,所投电影盈利者居多。甲为电影行外人。2018年,甲与乙口头协商,一起合伙投资电影。甲出资,乙投资,如有盈利,双方再协商如何分配。后甲向乙转账1000万元。乙称以100万元投资一部电影,因影片未上映,盈亏未知。但乙未向甲出示投资该部电影的合同及相关支付凭证。经甲催要,乙也未提供。此后两年的时间里,乙并未再投资其他电影。甲要求乙继续投资电影,乙也未回应。后乙失联。甲希望乙能退还剩余900万元投资款。问题为:甲以何种方式可要求乙返还900万元投资款?
首先,甲要求乙返还900万元投资款,甲对乙所主张的系请求权。“请求权的第一层含义是旨在获得某种特定的给付的要求。他人可以请求这种给付。至于该他人实际上能否获得其希冀的给付,则是另外一回事(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67页)。”显然,甲要求乙返还投资款的权利性质具有请求权的典型特征。
其次,分析甲对乙所享有的系何种请求权。我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韩世远教授认为,“我国民法上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意”、“真正的合同,是那些受法律保护而具有法约束力的合意(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第6页)。”甲乙双方对合作投资电影形成合意,意思内容主要包含对盈利分配及权责的约定,设立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甲乙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甲对乙可基于合同关系行使请求权。
再次,甲乙之间形成何种合同关系,此为认定的难点。就案情而言,较符合个人合伙的特征。按当时有效的《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该案中,甲负责出资,乙不出资,但负责投资其实是提供劳务,共同从事电影投资事业。而《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乙虽然不负责出资,但其基于自己的知识和经验负责投资电影,实际上是提供技术性劳务,更为重要的是,尽管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但也约定在盈利时一起分享收益,因此,乙具有合伙人身份,甲乙之间应该具有实际上的个人合伙关系。尽管《民法通则》要求个人合伙应该订立书面协议,即“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但其相关解释也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甲乙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也未办理相关登记,但约定了出资和提供技术性劳务,也约定了在盈利下的盈余分配,事实上形成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意,具备合伙的实质要件。至于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属于证据层面的问题,对实体法律关系认定的影响较小。故而,甲乙之间应成立个人合伙关系。
第四,基于个人合伙,甲应如何要求乙返还剩余900万投资款?首先,应解除合伙关系。合伙关系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合伙协议若未解除,合伙人不得主张清算合伙财产。合伙人若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应以合伙关系终止为前提。故而,甲应先解除与乙的合伙协议。本案中,在长达2年的时间里,合伙协议实际上并未履行,而且,乙无正当理由,甲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对其也失去信任,合伙协议事实上也无法继续履行。因此,甲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其有权解除合伙协议,终止与乙的合伙关系。其次,清算分割合伙财产。甲自愿放弃对已付100万元出资款的请求权,对其可不作处理。《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本案中,乙并未出资,在合伙期间,其提供的技术性劳务较少,协议长期并未履行,且甲放弃100万元投资款相应资产的分割请求,在此情形下,基于公平精神,乙应向甲返还9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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