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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投资款如何在不同影片项目之间抵销?
【原创】文/汐溟
近期笔者代理一起合作拍摄影片合同纠纷再审的案件。该案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属于电影行业中的常规问题,较有探讨的必要。
甲公司和乙公司合作拍摄A影片。甲主要负责投资和报审,乙主要负责拍摄和制作,同时甲也协助乙方的拍摄工作。甲按照约定向乙支付了投资款200万元。此后,影片并未开机拍摄,影片项目事实上终止。收取了甲的投资款后,甲乙之间的合同也并未实际履行。后来甲乙又合作拍摄另一部影片B。双方共同投资、共同制作。但在拍摄中,双方的财务管理较为混乱。按合同约定,双方应该向共管账户注资,但在履行中,仅有一部分投资款注入到共管账户中,大部分投资款并未注入到共管账户中,而是由各自单方在需要时支付。在决算时,为确保约定的投资比例不变,双方同意将乙方超出其比例的150万元投资款变为对甲方的垫资款,甲应向乙返还150万元,当然,落实到文字层面,该约定较为模糊,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因为A影片项目长期停滞,甲基于A影片合同起诉乙,要求乙返还投资款200万元。诉讼中,乙抗辩A影片200万元投资款中的150万元已经转换到B影片中,对甲仅剩50万元债务。该案中的投资款在影片项目之间的转换,属于抵销及抵销权的行使问题。
抵销,系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于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行为(陈华彬著:《债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98页)。债权人可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实现自己的债权, 实际上属于债务清偿的一种替代方法。我国《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就性质而言,抵销权依抵销权人的单方的抵销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属于形成权。抵销权依当事人互享债权而存在,因互享债权、互负债务的等额消灭而消灭,因此又属于债权的从权利。抵销有法定和合意之分,在法定抵销中,任何一方都有抵销权。抵销的法律效力在于,“当事人之间所抵销的债务等额消灭。全部债务抵销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全部消灭;双方的债务数额不等时,等额部分消灭,剩余部分继续有效。债权人对尚未抵销的部分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陈华彬,同前)”。
抵销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便是双方互负债务。从债权的角度看,互负债务也就是二人互相享有债权。主张抵销的一方所享债权称为主动债权,相对方所享债权称为被动债权。“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担对应的合法债务,也相互享有对应债权,此为抵销成立的前提(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75页)。”
抵销权的存在必须以双方互负债务为基础。在本文所涉及到的案例中,针对乙150万投资款已经“转换”到B影片项目的抗辩,甲提出两种抗辩观点:首先,否定在B影片项目上对乙存在150万元债务关系,因为决算单语义模糊,这为甲争取到有利的解释空间。其次,否定债的可抵销性,即便在B影片项目上,乙为甲垫付150万元投资款,甲对乙负担150万元债务,但该类债务不得抵销。因为在B影片拍摄过程中,甲乙之间形成合伙关系。在合伙关系未终结前,债务不得抵销。易言之,此类债务性质有独特性。
关于第一点,因为乙对甲债权真实存在,因此该种观点无事实依据。针对第二点,涉及到抵销的消极要件问题。并非所有的债务都可抵销,抵销之债受到一定的限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三类债务不得抵销,即债务性质、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在该案中,当事人并未对抵销问题作出特别排除的约定;垫付投资款属货币清偿之债,债务性质在可抵销之列;法律对合伙合同确实有一定的限定,此点值得讨论。第一,合作拍摄影片合同所发生的纠纷,其案由一般被定性为合作创作合同纠纷,归为著作权合同纠纷类,不作合伙协议纠纷对待。第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乙为甲垫付投资款,对甲享有债权,其抵销的是甲的债务,属甲乙之间的独立债务关系,与合伙财产无关。因此,即便属于合伙合同,该债务也可抵销。
实践中,有些电影公司之间基于长期的合作关系,可能同时或先后运营投资多个电影项目,有投资也有收益,彼此之间互负债权和债务。此时,任何一方均可行使法定抵销权,使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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