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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间脱离监管?撤销!
缓刑是给犯罪情节较轻的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它不等于无限的自由,缓刑考验期间脱离监管或违反法律法规,也必将受到收监执行的刑罚制裁。
近日,谷城县人民法院首次召开撤销缓刑听证会,对谷城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提出申请的一起撤销缓刑建议案件进行公开听证。谷城县检察院、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派员到场参加会议,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居住地社区代表应邀共同参加听证,三十余名正在执行社区矫正的缓刑人员旁听了会议。
案情回顾
2020年被告人张某因犯诈骗罪被谷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间社区矫正机关多次通知,张某拒不配合报到,脱离监管长达一个月以上,还因参与赌博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谷城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遂向谷城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听证会上,合议庭听取了社区矫正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事实、理由、建议及相关证据,到会检察官发表监督意见。列席人员围绕案件情况、社会实情、法律法规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
合议庭听取各方意见后综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当庭裁决:撤销原判决缓刑部分,对张某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社区矫正是一座‘没有高墙、没有电网的监狱’,但并不意味着大家可以放任自流……”
在听证会结束后,承办法官、检察官及县社区矫正局出庭人员对参加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示教育,告诫他们应当引以为戒、端正态度、遵纪守法、服从监管、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积极进行自我改造,以良好心态、崭新的姿态重新顺利回归社会。
公开听证是落实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畅通司法监督渠道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推动撤销缓刑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能够最大程度保证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谷城法院充分能动司法,组织召开撤销缓刑公开听证会,认真听取人大、政协、基层组织等各方意见,为缓刑服刑人员进行普法教育,既能保障案件公平公正公开审理,又能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与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向执行地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执行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原审人民法院。
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副本同时抄送社区矫正执行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作者:谷城法院童戈婷
原标题:《缓刑考验期间脱离监管?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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