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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授权合同并未签署但部分履行,效力如何认定?

2023-06-28 13: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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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言:若双方在磋商订立合同的过程当中,即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但合同并未实际签订,此时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权利义务应如何界定?

通常而言,在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授权关系当中,授权方和被授权方应当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如此而后,授权协议当中的条款对于合同各方能产生约束力,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那么,若双方在磋商拟定合同的过程中,并未实际签署合同,但仍然进行了合作,此时的合作关系应当如何确定?

案例

2016年5月份开始,A公司、B公司开始协商B公司向A公司购买电视剧的相关事宜,并对A公司未上线独播剧的价格进行了协商,约定每集100000元。2016年6月20日,A公司根据B公司的请求向B公司交付了电视连续剧《解X》的介质。2016年6月22日,B公司通过公司邮箱向A公司的公司邮箱发送了B公司草拟的采购8部影视剧合同。2016年7月19日A公司发给B公司以及2016年7月21日B公司发送给A公司的《影视节目版权授权协议》(涉及8部剧集)修改文本,电视连续剧《解X》的价格栏中由4500000元修改为4100000元。B公司最终并未在2016年7月28日的A公司自行修改的《影视节目版权授权协议》(涉及购买《解X》剧集)上签字。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因此,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就《解X》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虽然没有签署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并不能因此否定双方存在《解X》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虽然A公司与B公司均未在协议中签字盖章,但并不代表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应当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内容,结合B公司与A公司之间协议中没有争议与变化的条款中与《解X》有关的条款相结合,来确定A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B公司是否接受。

该案当中,2016年5月份开始,B公司向A公司明确表示购买电视剧,并向A公司询问具体价格。A公司向B公司明确表示未上线电视剧每集不低于100000元。B公司虽然曾经提出希望降低价格,但在A公司仍然坚持原标准的情况下,B公司请求A公司交付电视连续剧《解X》的介质,说明B公司已经接受了A公司提出的价格。以上事实说明A公司、B公司之间虽然没有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但根据A公司、B公司的实际行为,可以认定双方就电视连续剧《解X》的授权使用、价款达成了一致,成立了授权使用合同关系。

A公司向B公司履行了交付介质的义务,B公司也已接受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了在线播放服务。因此,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授权使用费。授权使用费的具体金额,应当以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依据双方的交流记录以及合同约定的金额,最终确定授权使用费的具体金额以每集10000元为准。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参照适用双方协商过程和草拟的合同文本确定,但最终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合同,因此草拟的合同当中有关因产生争议的维权费用负担的内容对双方并无约束力,亦即草拟的合同文本中有关延期付款滞纳金、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在双方产生纠纷时均无法主张。

本文改编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民终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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