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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四部门联合制定工作程序,严管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
天津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日前联合制定《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工作程序》),并下发通知。明确各区环保、国土、规划、工信(中小企业)等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商机制,相互交换管理工作信息,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区污染地块准入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工作程序》要求,各区政府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时,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要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用地,不合格的不予申报用地。
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各部门要建立和共享污染地块相关信息。区环保部门负责汇总工信(中小企业)、国土等部门提供的信息,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建立本区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更新。市环保局负责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上传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提出污染地块在治理修复验收合格前,不得开发建设的用途,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中的风险等级计算分值和风险等级分级建议,确定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工作程序》规定,各部门要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管理。各区政府在申报新增建设用地时,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土地进行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申报用地,不合格的,不予申报用地;市、区国土部门在开展涉及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工作时,应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是否符合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于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各区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风险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对污染地块土地的用途提出原则要求。各区政府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
(原题为《天津四部门联合制定工作程序 严管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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