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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引发“人告人”, 宠物之伤如何赔偿?
现代社会,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宠物引发的纷争也逐渐增多。小打小闹不伤害宠物的健康自然无伤大雅,若是不甚对宠物造成伤害,其中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案情梳理
2022年10月某日,原告费某在小区外遛自己饲养的泰迪狗时,此时被告白某也带着自己饲养的柴犬散步,因双方宠物狗均未栓绳,两狗发生撕咬时双方阻止不及,导致被告饲养的柴犬将原告饲养的泰迪咬伤至双侧下颚骨骨折。
事后,“肇事狗”主人白某陪同费某将狗送至某宠物医院进行救治,初期治疗被告白某支付费用214元。随后爱狗心切的原告费某又独自先后三次将泰迪狗送至某动物诊所进行救治,累计花费治疗费9400元。就该笔元治疗费用,原告费某要求被告白某承担,但被告表示原告治疗其宠物狗的费用早已超过其宠物的市场价值,两人多次协商无果后,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昌邑法院。
审理过程
被告白某称,其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便陪同原告前往宠物医院,诊断后大夫建议保守治疗,但原告因爱狗心切坚决要求进行手术,所以转到其他医院进行治疗,后续治疗费已经超过狗本身价值,再加上自己身患残疾,没有低保等生活保障,经济条件较为困难,因此无法接受原告承担后续全部治疗费用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白某作为狗的饲养人,在其宠物未栓绳的情况下,应意识到宠物可能存在潜在危险,被告没有尽到看管宠物的责任,使其宠物咬伤费某的泰迪狗,具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与此同时,原告费某在遛狗的过程中,也没有栓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白某辩称救治狗的费用超过狗的价值,可以重新买一条狗给费某。
法院认为,狗在法律上属于财产,但是又与没有生命的财产相区别,对宠物狗救治行为本身亦体现了人类的爱心等美好的品质。因此白某应承担救治狗的费用,但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经济状况等情况,酌情确定白某赔偿费某1500元。
法官说法
公民拥有养犬自由,但在享有养犬看家护院或精神愉悦的同时,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尽到对所饲养动物的管理和看护义务。依法、科学、文明饲养动物,自觉尽到看护管理责任,既为他人建立安全屏障,也为自己避免纠纷筑起堤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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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 曲 莹
编 辑 | 庞佳琪
初 审 | 王佳璇
复 审 | 兰 凤
终 审 | 刘育林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微信号|jlcycourt
新浪微博|吉林市昌邑法院
原标题:《“狗咬狗”引发“人告人”, 宠物之伤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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