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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片后解除合同,影片投资款和版权应如何处置?

2023-06-26 13: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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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双方共同投资合作拍摄影片,影片完片但未上映,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影片的投资款和版权该如何处理?按一般的理解,影片投资款和版权不可兼得,一方当事人选择投资款便该放弃版权。该种处理方式虽属常态,但对其视角不可单一。影片完片后解除合同,当事人在投资款和版权之间习惯性地作出零和选择,尽管实务中被支持的概率较高,但其间的逻辑关系却是多维,值得探究。

如笔者所历。笔者的当事人(以下称甲公司)与一家电影公司(以下称乙公司)合作拍摄影片,双方共同投资、共同拍摄制作且共同实施宣发,只因投资比例不同,双方在权责上有主次之分而已。甲公司投资款少于乙公司,居次要地位。双方依约将影片制作完成,到发行环节遭遇了履行障碍。按合同约定,乙公司应该承担发行费,并应预先支出发行费,实际上是由其垫资发行影片,但乙公司却拒绝自己垫付发行款,而是以影片版权出质的方式选择由第三人垫资发行的方案。该方案显然损害了甲公司的权益,而且也违反合同约定,甲公司当然反对。二者对此相持不下,影片无法发行,搁置时间长达四年之久。最终甲公司诉求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退还投资款。乙公司不同意甲公司的诉求,认为即便合同解除,投资款也不该退还。双方最大的分歧在于合同解除后的效力问题: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还投资款,可放弃版权,同意版权可归属于对方;而乙公司坚持版权由其享有,投资款也不该退还。

该案中,判决的观点如下:“《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庭审中被告(乙公司)认可原告(甲公司)向其交纳了100万元投资款,本院对该部分事实予以确认。……涉案合同虽为合作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及当事人陈述,被告显然居于主导地位,其对于涉案影片未如期发行负有主要责任,现涉案合同因此解除,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相关案件中的主张以及在本案中的陈述,原告反复主张其投资款,被告则积极主张涉案影片著作权,故结合双方当事人主张以及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后果,对于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相应的,关于涉案影片版权的归属,由于原、被告均认可如涉案合同解除且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后涉案影片的版权归属于被告,本院不持异议。”

籍此判决,本文尝试分析双方主张的根据及合理性,并概括个中逻辑。

第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投资款和版权的分配和处置,具有恢复原状的性质,因此,本条应该是当事人双方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同在于,双方对该条有不同的理解。

第二,合同解除后,影片投资款和版权如何分配和处理,当事人的意志是基础。尽管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此有最终的裁判权,但其裁判的基础,甚至是最关键的依据还是当事人的意愿。笔者认为,当事人的意愿是最重要的,此点常常被忽视。有时当事人习惯性的认为,合同解除后投资款便应该退还,版权便应该放弃,而且这是由法院主动决定的;实则不然,是否恢复原状、如何恢复原状,这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自己最需要什么、最期待什么。对此,基于意思自治的原则,裁判者应该尊重。当然,该意愿是双方且双向的,并非仅就一方而言,双方均有表达的权利,双方的意愿也均应被尊重。本案中,双方均表达了各自的意愿,甲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但版权可放弃、归属于乙公司;乙公司认为版权归属于自己,但投资款不该退还。实际上,双方在版权归属上存在合意。如判决所指,“关于涉案影片版权的归属,由于原、被告均认可如涉案合同解除且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后涉案影片的版权归属于被告”,既然双方均认可该处理方式,则该处理方式便有支持的必要,应该在裁判中保留。即采取“求同存异”的方法,先找到双方的合意之处,再分析不同的观点是否该被支持。具体到该案中,版权归属于乙公司没有分歧,分歧在于投资款该不该退还。

第三,分析双方的过错和责任,这对双方的主张能否被支持有重要影响。该案判决中认为“涉案合同虽为合作合同,但根据合同约定及当事人陈述,被告显然居于主导地位,其对于涉案影片未如期发行负有主要责任”。乙公司对合同解除以及发行不能的后果应该负主要责任,存在明显过错。乙公司既然为责任方、过错方,其权益主张必该受限,这是其承担责任和过错的必然结果。易言之,乙公司拒绝向甲公司返还投资款的主张不该被支持。相应的,因为甲公司对合同解除无过错及责任,属于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其要求返还投资款的主张便具有合理性。

第四,合同解除后对恢复原状的处理最需公平的精神。《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解除后,交易取消,此时应评析各方的过错和责任,厘清各自的权益和期待,均衡的分配各方利益。该案中,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中并无过错,其支付投资款且合作拍摄制作影片,付出了自己的智力劳动,在因对方过错解除合同后仅要求其返还投资款。该要求仅能满足其底线利益,尚无法覆盖其损失,被支持乃为公平的基本要求。

最后,无论是当事人的意愿和期待,还是合同履行情况及合同履行中各方的过错,又或是当事人对解除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基于公平精神对当事人利益的衡平,这一切均构成裁判者的裁量因素,作为其裁判的考量依据。

本文参考自北京市东城区(2020)京0101民初1271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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