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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妈”必看:你应了解的著作权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原创】文/汐溟 杨杨
序言:小说作者创作出小说作品后,会将小说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影视公司进行影视项目开发。然在实践中,小说作者往往不知道“著作权转让”的概念为何、为何要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可转让哪些权利,以及转让的这些权利对自己有何影响等。
小说作者创作完成小说作品后,为实现作品价值,会与出版社、网络平台以及影视公司等合作,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或《授权协议》以将小说作品予以发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然在实践中,小说作者通常知道要签署书面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权利,但是往往不知道“著作权转让”的概念为何、为何要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可转让哪些权利,以及转让的这些权利对自己有何影响等。
今天我们就浅谈一下著作权转让的相关法律知识。
1. 著作权转让的概念
著作权转让,是指作者或其他权利人将自己所享有的著作权,以合同的方式永久性地转移给他人所有,并由此而获得一定的报酬。
著作权转让,说到底是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中列举的各项著作财产权的一项或几项从一个民事主体合法地移转到另一个民事主体的行为。
2. 著作权转让,可转让哪些权利?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5)项至第(17)项的权利,均可以转让。具体而言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转让一项或多项权利,当然也可以全部转让。著作权的全部转让又叫做“买断”或“卖绝”。从原始著作权人那里获得了著作权的受让人,还可以将自己获得的著作权再次转让给他人。
3. 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许可使用有何区别?
著作权的转让是所有权的转让,是著作权脱离作者或其他权利人而归属于他人所有,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仅仅允许他人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在作品的保护期内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数项许可他人使用,并由使用人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被许可人取得该项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权。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条款,许可使用合同下被许可人取得在一定期限内的作品使用权,即便是专有使用许可,著作权的主体仍然保持不变,只是在约定期限内使用权受到限制;而著作权一经转让,出让人即丧失该财产权,该一项或者几项著作财产权的主体将发生变化。
由此看来,著作权转让更类似商品买卖,一经转让后受让人便有了作品的所有权。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更类似物品出租,约定一定年限,许可对方获得对作品的使用权。
简言之,著作权的转让是所有权的转移,著作权的许可是使用权的转移。而且,著作权的转让是永久性的,一直延续到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届满。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暂时的,经过约定的许可期限后,权利又回归到原著作权人本身。
4. 著作权转让为何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一般而言,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然作品创作完成之初,作者与出版社、影视公司等企业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障交易安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促使作品的经济利益转化,鼓励作者创作,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著作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列明应当包括的一些重要条款。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著作权转让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合同是否成立。”也就是说,著作权转让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合同,转让行为可能都不能成立和生效。
5. 著作权的转让对原著作者有哪些影响?
如上所述,著作权的转让,其实是著作财产权的转让。那么一旦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转让出去的一项或几项权利就归属受让方所有。即便是作者本人(“亲妈”)也不能继续行使该项权利。
最常见的就是小说原著作者,将自己小说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转让给某影视公司,那么该影视公司便是这部小说作品的新著作权人,可以将该小说改编成影视作品形式。无论改编后的影视作品多背离原著,多么伤了原著书粉的心,作为“亲妈”的原著作者,都不能另授权第三方再次进行影视项目开发。
近年来,有很多小说IP被改编成影视作品搬上荧屏,好的影视公司能凭借专业的影视项目运营能力让原著小说作品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更上一层楼。被“妖魔化”的影视作品也都引发书粉的群嘲和diss。
不出名的时候,卖作品,为生计,作品被怎么改,怎么运营,自己都没办法控制。出了名之后,树大招风,往往招致一些著作权合同纠纷和侵权官司。这是所有原著作者都面临的问题。然对作品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都是将作品潜在的价值转化为经济利益,这是一件好事,也是对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认可和尊重。只不过在选择合作的授权人时,原著作者或是编剧还是有必要擦亮眼睛,慎重选择,慎重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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