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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签约后,艺人单方面提前结束合约,责任如何划分?

2023-06-25 15: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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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言:经纪公司在签订合作协议的过程中,有时候可能并不只有双方主体,甚至会存在三方主体,由此就会形成合同条款对三方主体约束,以及三方主体对合同履行的情况、责任划分问题等。

2010年10月28日,A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B公司、乙方艺人小东签订一份《艺人代理合作协议》,主要内容约定:A公司与B公司经友好协商,就A公司代理小东关于电影及电视剧拍摄事宜达成以下内容。第一条代理时间: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在该《艺人代理合作协议》的附件《见证人声明书》中,小东向A公司作出声明:小东为B公司之签约艺人,已授权B公司全权处理小东演艺事业之相关事宜;小东同意B公司与A公司就小东电影及电视剧合约项目签署的本合约,小东同意本合约下本人之义务与相关声明,并同意受本合约之约束。小东担保与B公司连带负责履行本合约下之所有义务;小东之报酬由B公司直接支付小东,A公司对小东无任何付款义务;小东已征询独立法律意见并自愿同本合约及签署本担保声明书作为本合约之一部分。小东有权签署及履行本担保声明书,且担保并无与他人有任何形式之协议或者争议而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履行本合约下之义务或A公司履行本合约下之权利,倘有任何违反本合约或本声明书之情事,小东愿对A公司负全责。上述协议签订后,各方当事人依约履行了该协议。

2011年9月29日,C公司及小东分别向A公司和B公司发出函件,主要内容均是:小东所在C公司与B公司于2008年10月1日签订代理艺人经纪合约,约定授权B公司为小东在全世界地区经纪其演艺活动的权利,B公司与A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签订了《艺人代理合作协议》。现代理艺人经纪合约即将于本月底届满,因各种情形,C公司已决定代理艺人经纪合约届满后不再与B公司续约。同时小东也已书面通知B公司自2011年10月1日起不再履行《艺人代理合作协议》。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小东与B公司签订的代理艺人经纪合约到期,而小东一方并不打算续约,由此造成了其和B公司一同与A公司签订的《艺人代理合作协议》在合约期内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

由此产生了纠纷,三方各执一词。

A公司认为,其对于B公司艺人所述的解约事宜均不知晓,且合同是其作为甲方,B公司作为乙方,小东作为乙方艺人签订的,因此B公司应当和小东一起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认为,其并未有违约行为,不能履行合同是由小东单方面违约造成的,其可以与A公司联合致函小东,有关法律上的诉权是双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手段。

首先,在该案当中,A公司能否解除《艺人代理合作协议》呢?我们应当明确,该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须以小东本人的配合为前提,不可替代,不宜强制履行,因此当小东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明确表示其不会继续履行该合同时,A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已然无法实现,故此时应当认为A公司具有法定解除权。

其次,涉诉协议是三方签订的,而小东还向A公司出具了《见证人声明书》,担保其与他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其履行《艺人代理合作协议》或A公司权利的协议或争议,否则其愿意对A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故《艺人代理合作协议》签约主体为三方。现小东的行为违反了其出具的《见证人声明书》当中做出的承诺,该行为直接导致《艺人代理合作协议》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属于根本违约行为。

最后,虽然小东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直接原因,但A公司在与B公司及小东进行签约时,也是基于对B公司的信赖,因此B公司作为小东的经纪公司,应当为小东的违约行为向A公司赔偿一定的损失。

本文改编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民终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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