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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不用,也可能过期“作废”哦!
有一句著名的法律谚语: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这句话涉及法律上的一个重要制度
——时效制度
下面,
一起看看花山法院的这则案例,
提醒大家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1年6月,张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该款借期一年,张某应于2012年6月底还清该20万元款项。借款到期后,李某因疏忽一直没有向张某主张权利,2022年底,李某突然想起该笔借款并未归还,遂找到张某,张某称自己做生意亏损,无力偿还。李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了张某,张某对借款事实表示认可,但是自己债台高筑,现已无力偿还该笔借款,且李某从未向其主张权利,属于怠于于行使权利,张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承办法官围绕“诚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为主题,向双方分析得失、告知利弊。经过不断地沟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分期向原告共还款20万元。这一起超过诉讼时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相 关 法 条
xiangguanfatiao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法律作出相关诉讼时效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以期保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及安全。毕竟,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是自身利益的最佳照料者,如自己不及时、有效地行使自身权利,保护自身利益,法律更不可能强行介入进行保护。
原标题:《“权利”不用,也可能过期“作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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