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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不付租金也不还车,车主怎么办?看紫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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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河南某汽车公司与紫阳县洄水镇王某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自愿从河南某汽车公司处租赁车辆,租赁期限自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5日,租赁押金为9000元,租金按月支付,每月3800元。王某需遵守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1‰支付滞纳金,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的,该汽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自行收回对应车辆。王某应按约定的还车时间归还车辆,逾期归还的,按日租金的两倍标准继续向该汽车公司支付租金(日租金=月租金/30天),超过七天未归还车辆的,还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对应车辆季度租金30%的违约金,王某逾期未归还车辆期间,该汽车公司有权随时要求王某归还车辆或自行锁车收回租赁车辆。
合同签订当日,王某向该汽车公司支付了5000元押金,租赁车辆期间,王某未支付租金。经该汽车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紫阳法院要求解除该汽车公司与王某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并要求王某向该汽车公司支付租车费用、违约金以及车辆维修费用等。PART 2
法院判决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某汽车公司与王某之间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中,至该汽车公司取回车辆时,王某逾期支付租金已超过30日,按照合同约定,该汽车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车辆租赁费用及滞纳金,合同签订于2022年8月5日,该汽车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将车辆取回,因此,认定车辆租赁期间为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1月12日,共计五个月零六天,车辆租金计算为:3800×5+3800÷30×6=19760元,王某逾期支付车辆租金,该汽车公司主张以197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自2022年8月6日起计付滞纳金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违约金,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该汽车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告知王某车辆归还地点,2022年10月5日,王某询问了具体位置,但未及时归还车辆,按照合同约定,超过七天未归还车辆的,应支付车辆季度租金30%的违约金,故对该汽车公司主张要求王某支付342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车辆维修费用及差旅费,双方于2022年8月5日签订了合同,该汽车公司交付了案涉车辆,王某使用过程中,于2022年8月8日告知了该汽车公司车辆存在故障,要求进行修理或换车。因案涉车辆可能交付时就存在故障,且该汽车公司未进一步举证证明车辆故障是王某使用过程中产生,因此,对该汽车公司主张的车辆维修费,不予支持。王某未及时还车至指定地点,导致该汽车公司派工作人员自行取回车辆,期间势必会产生住宿费、生活费等,该汽车公司提供有差旅费支出明细及报销凭证,对该汽车公司主张的差旅费损失,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2023年4月,紫阳法院判决解除河南某汽车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王某向河南某汽车公司支付租车费用19760元,并自2022年8月6日起,以1976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支付滞纳金至租车费用还清之日止;王某向河南某服务公司支付违约金3420元;王某向河南某汽车公司支付差旅费损失2114.5元。
随着中国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汽车租赁行业在近两年也日益火爆起来,随之带来的是车辆租赁纠纷的增长。租赁公司车辆作为营运性车辆,一旦停运产生的损失与日俱增,停运损失处理是否得当往往是影响纠纷解决的关键因素。诚实守信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交往的当事人应当珍惜自己的信用资产,做到言而有信,信而有行,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原标题:《租车不付租金也不还车,车主怎么办?看紫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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