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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病发航班迫降后抢救无效死亡,家属向海航索赔一审败诉
在北京飞往乌鲁木齐的航班上,一位女乘客突发疾病,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死者家属以救助不力为由将海南航空公司诉至法院。
8月17日,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认为航空公司尽到了必要合理的承运人义务,救助行为并无不当。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今年6月12日,北铁法院曾公开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飞机起飞后,张女士因胃部不适、呕吐不止,呕吐物带有大量鲜血,病情危急。机组乘务人员未开启急救箱,采取止血等急救措施,而是征召了两名乘客进行救治,将病情误诊为食物中毒。
“机组人员发现这一危急情况后,没有及时迫降,而是以迫降成本高昂、担心迫降机场附近没有大医院等理由继续航行,直至张女士陷入深度昏迷,才迫降敦煌机场。”原告认为,在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张女士胃部破裂,创口达5厘米,胃内容物已大量进入腹腔。最终,张女士因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导致张女士死亡,故请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62万余元、抚慰金5万元,共计67万余元。
“张女士死亡原因系自身健康状况造成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被告称,其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范进行了救助,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声称的在救治过程中存在开启急救箱的必要性、乘客医生对张女士进行了错误的诊治、被告未及时迫降等情况,均为主观描述,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敦煌市医院的病历显示,张女士的死亡主要是因其自身突发胃穿孔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死亡原因属于承运人的法定免责事由。
法院认定,被告采取救助措施并无不当,提交的证据相互印证,被告采取了询问、催吐、寻找医生、测血压、听诊、输氧、迫降等积极救助措施,尽到了必要合理的承运人的救助义务。
法院还认为,张女士在疼痛难忍时要求迫降,被告也同意迫降,这是双方共同审慎考量决定的结果,“不能简单以事后张女士死亡的后果来评判被告迫降不及时”。
基于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据不足,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之后,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将与当事人协商后决定是否上诉。被告代理人则表示尊重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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