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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男子多次用射钉枪等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涉三罪被公诉
中国检察网近日公布的起诉书显示,云南保山市隆阳区一男子被控多次使用射钉枪、猎夹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被提起公诉。
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李某某2021年3月13日被隆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隆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方审查查明,2019年至2021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未依法取得持枪证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自制射钉枪和猎夹等工具在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山林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经鉴定,涉案的4只熊猴、1只黑熊、1只鬣羚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野猪杂交体位于禁捕区的实验区内。另外,被告人还在隆阳区与他人收购野生动物角质品6件,均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中华鬣羚。经计算,涉案的野生动物及角质品价值共计36万余元。
2021年3月11日,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在李某某家中查获射钉枪1支。经鉴定,其持有的射钉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自制枪支,具有致伤力,属于《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能正常击发。
起诉书显示,该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于2021年6月7日移送隆阳区检察院。
隆阳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禁猎区和部分区域非法持有枪支并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共有两种以上,价值36万余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12年,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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