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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购学区房“假离婚”,一方拒绝复婚,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之说,一旦签署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就是真离婚。《离婚协议》本质上是一个复合型协议,对于财产分割部分是一个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身份关系的解除就是其生效条件。
但在效力认定上,财产协议未必完全附属于身份协议,随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直接生效。《离婚协议》的财产部分是否生效,需要看是否有无效或撤销事由。如果有通谋虚伪、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离婚协议》未必会生效。
对于“假离婚”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法院会认定无效。这里有一个上海某中院2021年判决的案件。
2013年男方和女方登记结婚,女方住进男方名下的房子。两年后女儿出生,为了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两人计划购买一套学区房。
为了能享受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二人计划“假离婚”,商定离婚之后,以女方的名义购买学区房,男方将房屋的首付款300万元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转给女方。后二人签署《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离婚补偿款做出约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离婚后,男方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陆续给女方转款共计294万余元,女方用这笔钱支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款。期间,两人仍生活居住在一起。然而,拿到房产证后,女方却以双方感精破裂、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复婚。
男方将女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女方归还其个人财产294万元,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撤回了要求女方返还欠款和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提供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女方在离婚前多次与男方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在办理离婚登记的前一日,还催促男方办理离婚,表示“怕政策有问题,而且离婚时间越长贷款越好办”。
在离婚之后,女方与男方以及男方母亲的对话中,又屡次提到“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
以上说辞均体现出女方的离婚意愿并非真实,双方实为规避限购和享受贷款优惠政策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系因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判决支持男方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女方不服,上诉至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称离婚补偿款是男方为了拿到女儿抚养权才给她的,并不是给她买房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综合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后进行的数次对话,可以充分认识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成购房目的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
《离婚协议》中约定了男方需支付女方300万元补偿款,其后男方也确实向女方进行了转款,但该款项实为购房所需。加之双方婚后并无如此大额的财产,男方向女方所转款项也是出售了其与案外人共有的房屋后所得款项,若如女方所述男方是为了得到女儿抚养权而向其支付补偿款,那么该补偿款也应在其可控、可承受范围之内,现在的款项完全不在男方可承受范围之内,与其收入完全不匹配。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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