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河南柘城回应拟征三孩社会抚养费争议:措施合法,尚未实施
河南商丘市柘城县7月5日召开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动员会议。会议提出启动抚养费征收工作,征收人群主要面向全县三孩及以上家庭,征收标准为夫妻双方上一年度纯收入的三倍。在全国范围内均鼓励生育的背景下,此提议一出,持续引发争议。
柘城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8月16日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证实了上述消息并表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在法律范畴内开展,当地会依法行政,目前该措施还未正式实施。
向三孩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商丘日报》消息,柘城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动员会议提出,主要面向全县三孩及以上家庭征收抚养费,标准为夫妻双方上一年度纯收入的三倍,可一次性缴清,若经济能力有限,可分期缴付,但不可超过五年。
柘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张某在8月15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地此举有《计划生育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为法律依据,不违规也不违法。“所谓的‘三倍征收’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不征收三倍,同样也是属于违法的。”
澎湃新闻了解到,上述张副主任提到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2015年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新修改的。该条例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发现违法行为时男方和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公开资料显示,国务院早在2002年8月1日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显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虽然我国于2015年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全国31个省区市也相继修改了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及征收标准,仍然被明确列入其中。
同为人口大省的四川省,修改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此外,辽宁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最高,其计征标准为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最低的黑龙江省,按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从各地计生条例相关规定可看出,即便二孩政策全面放开,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下,违规生育仍会被处罚。
征收抚养费虽合规却引争议
国家统计局2018年1月18日公布的2017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全年出生人口1723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2.43‰。从整体趋势上看, 2017年出生人口和人口出生率都有小幅下降。
澎湃新闻发现,在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及人口出生率不增反减的背景下,针对三孩征收社会抚养费虽然符合法律法规,却引发较大争议。
新浪微博网友@独木舟蔡蔡M 表示“放开的是二胎政策,收的是三胎的钱,没有冲突”,@天柱山知青 也认为“三个孩子收抚养费没错,社会公共资源有分享,收费也是理所当然。社会上应该人人平等,付出才会有收获”;但也有网友表示,国家正在大力提倡生育来预防老龄化社会到来,收三孩抚养费与国家政策相左,河南重收三孩抚养费政策是在管治上制造两极分化。还有部分网友表示,征收费太多,如果有的家庭比较贫困,生活成本的增加带来的压力,会适得其反,只会激化矛盾。
《现代快报》8月15日评论河南柘城“征三胎社会抚养费”:要多些前瞻性。评论称,如今舆论在对人口政策的出谋划策中,一个重要的意见即是从“人”而非仅仅是“人口”的角度、重新系统性的厘清提高生育率的各项要素。在对人的权益高度关注的当下,柘城县的做法,似乎仍有将“人”作为牟利手段的嫌疑,此情此景,着实不可思议。
光明网15日则评论称,该举措无视社会观感,缺乏与民众共识基本的同步,逆势而动。
专家:合法,但不合时宜
针对地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人口经济学专家左学金向澎湃新闻表示,地方政府这种做法应该从两个角度分析。首先,全国人大通过的《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中,关于多胎生育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条款暂未调整,仍有效力,理论上讲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
“但是在中央明确放宽生育的大前提下,这样的做法不合时宜。” 左学金表示,2017年我国出生人数和出生率出现双下降,也提醒政府要加快出台新的政策,取消对城乡家庭生育数量的任何限制,国家也要完善相关财政和社会保障政策,来帮助城乡家庭解决养育子女面临的困难,目前全世界很多国家都在行动,包括东亚的韩国、日本。
左学金认为,目前国家二孩政策规定一个家庭最多生两个孩子,但因年轻人不愿结婚或丁克家庭的情况,实际每个家庭平均数为1.5或1.6,未来这个数字不知能否保持,因此建议国家应尽快研究调整相关政策。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