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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说法 | “指鼠为鸭”将承担什么责任?

2023-06-20 18: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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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鼠为鸭“罗生门”事件

鼠头还是鸭脖?

近日

舆论聚焦的江西职业技术学院

食品安全事件

终于有了结果

6月17日

江西省联合调查组发布通报

判定异物为老鼠类啮齿动物的头部

这场闹剧背后

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指鼠为鸭”

将承担什么责任?

为你一一剖析

执法部门

事发之时,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情况通报后,第一时间赶赴开展调查,并进行了采样检测,最终得出是鸭头的检验结论。本事件中,指鼠为鸭,社会影响恶劣。

鉴定机构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的“指鼠为鸭”检验机构若与校方、行政单位串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可以对相关人员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法条链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同时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涉事企业——食堂

根据通报,目前,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吊销涉事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顶格处罚。如果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还可以向涉事食堂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涉事食堂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违反法律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中,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学校

学校对学生负有管理和教育的义务。如果因学校食堂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卫生标准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民事赔偿。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另外,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 文 来 源:包 头 中 院 微 信 公 众 号 (ID:btzjfy)

原标题:《热点说法 | “指鼠为鸭”将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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