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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加强银行间债市发行规范:发行人不得通过综合业务合作等干扰发行定价

澎湃新闻记者 王蕙蓉
2023-06-20 19:20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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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有序原则。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等债券发行参与方在发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发行文件约定,严禁从事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通知》强调,发行人应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通过综合业务合作等方式干扰发行定价、违背市场化原则违规指定发行利率(价格)等情形。发行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设置承销机构比选评分指标,比选评分指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发行利率(价格)挂钩,不得影响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

《通知》明确,承销机构的债券承揽承做、发行销售等承销业务应与投资交易、同业业务、存贷款(如有)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防止债券承销业务和其它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债券承销业务独立运行。

《通知》鼓励主承销商为其承销债券开展做市,促进提升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 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近期,交易商协会发现部分债券存在发行定价不审慎、低价包销换取市场份额、未遵循市场化原则确定利率区间等发行业务不规范情形。为进一步提升债券发行规范性水平,严格市场纪律,防止定价不审慎等行为,交易商协会在现有发行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操作规范,以加强发行业务自律管理,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有序原则。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等债券发行参与方在发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发行文件约定,严禁从事违反公平竞争、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境外机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适用本通知。

(二)发行人应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通过综合业务合作等方式干扰发行定价、违背市场化原则违规指定发行利率(价格)等情形。发行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设置承销机构比选评分指标,比选评分指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发行利率(价格)挂钩,不得影响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

(三)承销机构的债券承揽承做、发行销售等承销业务应与投资交易、同业业务、存贷款(如有)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防止债券承销业务和其它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债券承销业务独立运行。

(四)鼓励主承销商为其承销债券开展做市,促进提升债券二级市场流动性。

二、招标发行规范

(五)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的,发行人、投标参与人、提供发行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对招标发行的规定。

(六)相关参与方应保证债券招标发行工作公平、公正、有序,不得有欺诈、串通等损害公平竞争、扰乱定价秩序的行为。

三、簿记建档发行规范

(七)债券发行信息披露前,发行人可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规定,就本期债券发行意向、主承销商委任等进行预公告。预公告应结合债券发行方式,面向投资者公平披露。债务融资工具预公告应于信息披露前2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开展。

(八)发行人、主承销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充分询价基础上,参考国债、开发性金融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机构债券、其他可比市场利率等,充分考虑发行人信用溢价、期限溢价、流动性溢价等因素,规范确定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

(九)簿记管理人应积极开展询价,并妥善保存询价过程全部信息。询价对象须覆盖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投资者类型。

询价对象应积极配合簿记管理人询价,本着客观独立的原则提供公允报价。鼓励具有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主动配合询价,促进合理价格发现。

(十)簿记管理人应准确、及时向发行人、承销团成员披露簿记过程中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边际利率、总投标规模等。承销团成员应准确、及时向投资者共享接收到的簿记过程信息。

簿记管理人应当切实保障簿记建档各参与方公平参与簿记建档业务;不得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有意向不同机构区别提供簿记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不得提供虚假信息等诱导、误导投资者。

(十一)配售应按照披露的方式组织开展。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配售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对于组建承销团的,承销团成员应与投资者签署分销协议,鼓励通过线上平台签署。投资者应在分销协议中就未辅助发行人开展结构化发行等进行承诺,承销团成员应通过问询等方式确认投资者适当性。

(十三)调整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应审慎开展,确需调整的,操作时点不得晚于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前1个小时,调整后的利率区间上限不得低于有效申购利率上限。不得以非市场化包销为目的调整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

(十三)调整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应审慎开展,确需调整的,操作时点不得晚于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前1个小时,调整后的利率区间上限不得低于有效申购利率上限。不得以非市场化包销为目的调整簿记建档利率(价格)区间。

(十四)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簿记截止日18:00。簿记建档时间经披露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遇不可抗力、技术故障,经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延长一次簿记建档截止时间,延长时长应不低于30分钟,延长后的簿记建档截止时间不得晚于18:30。

(十五)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和投资者应妥善保存参团、询价、申购、分销、缴款等过程全部信息,保存期应至少覆盖债券本息兑付后五年。

(十六)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方应做好技术支持和信息安全管理、数据信息存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为交易商协会开展自律管理提供支持,并接受自律管理和定期评估。发行人、簿记管理人在满足发行相关制度、人员、场地等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可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簿记建档系统开展簿记建档发行工作。相关制度、人员、场地等规范要求和评估方式,由交易商协会另行规定。

(十七)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开展发行相关工作的,应严格落实《关于规范银行间市场交易即时通讯工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1]222号)相关要求。

四、包销业务规范

(十八)承销机构开展余额包销应当报价公允、程序合规,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确定余额包销利率。余额包销规模不得挤占有效申购投资者认购规模,余额包销申购利率不得低于投资者有效申购利率上限。

(十九)余额包销应在规定的簿记申购时间结束后开展。对于簿记申购结束后,投资者有效认购规模未达到当期债券发行规模的,主承销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承销协议约定开展余额包销。

(二十)承销机构应对自身包销账户、一般自营账户进行明确区分,建立隔离制度,完善包销账户投资、交易、核算等管理规范。

(二十一)主承销商余额包销情况应在发行情况公告中披露。

五、自律管理

(二十二)交易商协会对银行间债券发行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将定期监测债券发行定价等情况,并进行市场评价。

对于在招标发行、簿记建档发行、余额包销中存在违反相关自律规则及本通知情形的,交易商协会可开展业务检查;情形严重的,交易商协会可限制相关业务开展,并根据违规情形,单独或者合并实施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

(二十三)按照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则和本通知负责发行业务相关数据和信息报送的相关各方应保证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对未能按要求报送的有关机构,交易商协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

(二十四)接受对发行人干预定价、承销商违规等行为的举报(投诉)。发现确有违反相关自律规定的,交易商协会将对有关机构及从业人员予以自律措施。投诉举报邮箱:xinfang@nafmii.org.cn。

六、实施安排

(二十五)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业务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0]154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责任编辑:王杰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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