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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两周后即更换直播平台,主播也要赔偿吗?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主播在与平台签约前,应当考虑清楚的一个问题就是双方是否会实际履约,如果不履约的话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案例:
2017年4月13日,A公司(乙方)与B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互联网演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双方在主播的包装、推广、经纪管理领域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进行深入合作。协议签署后,甲方授予乙方“官方签约公会”资格,甲方同意给予乙方相应的直播平台上资源。合作期内,甲方同意将指定官方签约主播的个人直播间经营管理权授权给乙方,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内负责该等合作主播的演艺策划和运营管理,并全面提升该等合作主播的互联网演艺能力,以实现各方共赢的局面。
2017年9月14日,A公司(甲方)与C公司(乙方)、小蝶(化名,丙方)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在全球范围内与乙方和丙方合作,为更好地拓展丙方互联网演艺事业,乙方和丙方特授权甲方有权处理丙方互联网演艺经纪、商务经纪事宜,独家享有丙方的互联网演艺事业的经纪权。合作期内,丙方保证全面服从甲方之经纪安排,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丙方不得私自与互联网演艺平台或线下经纪公司等任何第三方公司签约……。合作期限为3年。如一方单方解除本协议,应向守约方赔偿违约金200万元,或按照违约时已履行协议期内近12个月丙方获得的月平均收益乘以剩余协议月份的总金额,以前述两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
但在合同签订十几天后,2017年9月30日,小蝶发表微博表示其打算离开B公司直播平台,此后便在其他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获得相当的人气和直播礼物收益。
后A公司将小蝶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小蝶认为,其与A公司签订合同后极短时间内就已经发出了不履行合同的声明,A公司对此应属知情,也未给予小蝶相应的培养和包装服务。并且合同签订后,A公司应当支付的签约金14万元,小蝶也没有收到。
但经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已经将签约金按照约定支付到了C公司的账户上,因此小蝶对其没有收到签约金的抗辩,实际上是对C公司而言的,并不能以此对A公司主张。
在庭审当中,A公司也拿出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以证明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因此其具备履行案涉合同的能力。
小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已有合约的情形下,又与其他平台签订了合约,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虽然小蝶认为其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但是A公司拿出了其与B公司平台的合同,以证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做好了履行合同的准备。在此基础上,小蝶在签订合同后十几日便单方宣布解除协议,并在此后并未履行协议的行为,是不当解除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
因此,按照其与A公司的合同约定,其不仅要返还14万元签约金,而且要承担高额的违约金。法院最终经审理认定,判决小蝶承担200万元违约金。
该案应当带给我们一定的启示,就是主播在与经纪公司签约之前,应当考虑清楚是否已经准备好履行合同,是否有履行合同的意志和能力。合同属于各方之间的契约,是可以严格约束合同各方的根基。签订合同也就意味着各方对于合同内容已经达成了一致,据此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否则将由此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便是诚信原则在合同法当中的具体表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慎重,对于自己不能履行或者不想履行的,就应该不签或者在合同当中对相应条款作出调整。不能等到签订合同之后,再去任意作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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